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澄字,108年度,3534號
TPPP,108,澄,3534,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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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澄字第3534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路0段0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德良  住同上
      陳先成  住同上
      任致中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陳永康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前上將司令
辯 護 人 李復甸律師
      彭若鈞律師
被付懲戒人 蒲澤春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前中將副司令
辯 護 人 劉師婷律師
被付懲戒人 王端仁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前局長
辯 護 人 李勝琛律師
      余盈鋒律師
被付懲戒人 陳文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研究員
辯 護 人 蔡進良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端仁陳文深均申誡。
陳永康蒲澤春均免議。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國防部前核定海軍「康平專案第2階段」投資綱要暨總工作 計畫,以國艦國造方式籌購6艘獵雷艦,於民國(下同)102 至114年度執行,被彈劾人海軍司令陳永康與海軍副司令蒲 澤春核定所屬簽報按廠商需求,大幅放寬「投標廠商資格與 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然未督促所屬審慎規劃方案, 輕忽得標廠商因資本額過低,是否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 力、財力、設備等能力,足以支撐前後長達12年之獵雷艦採 購案,肇致「康平專案」建案任務失敗,影響國家安全至鉅 ;又被彈劾人王端仁陳文深背離「行政程序外接觸」之禁 止規定,於105年10月7日赴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 富公司)協調興達漁港獵雷艦造艦廠房用地,言行不當,引 致社會大眾認偏袒特定廠商之不良觀感,均引致社會輿論訾 議,強烈斲傷行政機關廉明公正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 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因海軍現役獵雷艦9艘,除永豐級及永靖級獵雷艦外,餘掃 雷艦迄今服役逾50年,亟須汰換,以提升水雷反制整體戰力



,海軍對此一軍備具有強烈需求。國防部前核定海軍「康平 專案」作戰需求文件、「康平專案」第2階段系統分析報告 ,及依行政院100年4月18日院臺防字第0000000000號函,以 100年5月2日國備計評字第0000000000號令核定「康平專案 」第2階段投資綱要暨總工作計畫,以國艦國造方式籌購6艘 獵雷艦,於101至108年度執行,編列概算預算新臺幣(下同 )403億6,585萬1,000元,嗣續經100年12月28日、105年6月 8日令准修訂投資綱要暨總工作計畫,於102至114年度執行 ,編列預算358億5,185萬9,000元。由國防部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採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103年9月26日開標 ,計有慶富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船公 司)參與投標,同年10月21日評選結果,因台船公司序位合 計值與慶富公司同為12,因序位第1(序位合計值最低)之 廠商有兩家以上,依招標文件「投標廠商評選須知」第5點 、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3款規 定,採抽籤方式決定序位1為慶富公司,序位2為台船公司, 嗣國防部國防採購室(下稱國防採購室)於103年10月23日 宣布慶富公司以349億3,300萬元決標,但台船公司不服提起 異議、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4 年9月25日申訴審議判斷結果「申訴駁回」。嗣於獵雷艦案 履約期間,慶富公司為籌措資金,於105年2月4日與第一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等9家金融機構共同 簽署205億元聯合授信案合約,由第一銀行擔任主辦銀行, 但因慶富公司資本不足以詐貸方式取得資金,106年8月9日 遭檢調單位搜索約談,其後國防部於106年12月13日與慶富 公司解除契約,107年2月12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 高雄地檢署)以涉嫌虛偽增資、詐貸及洗錢等罪嫌偵查終結 起訴,至此「康平專案」以國艦國造方式籌購6艘獵雷艦, 確定建案失敗等情,茲將被彈劾人之各項違失事實與證據, 詳述如下:
一、被彈劾人海軍司令陳永康與海軍副司令蒲澤春,未督促所屬 審慎評估規劃,就資本額偏低之廠商是否具有相當經驗、實 績、人力、財力、設備等能力,足以支撐前後長達12年之獵 雷艦採購案,即核定所屬簽報按廠商需求,讓資本額僅1億 7,646萬餘元之廠商,參與本案公告預算金額高達352億9,31 8萬餘元之招標,大幅放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所定投標廠商之資本額門檻,而投標廠商之資 本額門檻,並非不可檢討事項,而放寬後所造成之財務風險 ,終肇致「康平專案」建案任務失敗,影響國家安全至鉅。 又縱本案國防部在財務上並未遭受損失,然泛公股銀行仍承



受巨額貸款呆帳,最終仍歸於全體國民承擔,上開各情均引 致社會輿論訾議,強烈斲傷國軍形象,顯有重大違失。(一)被彈劾人海軍司令陳永康【附件1,第3頁】與海軍副司令蒲 澤春【附件2,第4頁】,依據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事細則第 2條規定,司令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 人員;副司令應襄助司令處理部務,蒲澤春擔任副司令業管 「康平專案」建案,合先敘明。
(二)政府採購法規定就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 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其所授權訂定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固就巨額採購 之廠商「財力」所定一般標準,訂有但書規定,依據例外從 嚴之法理,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據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 ,經過從嚴審慎評估廠商資格要件時,始能加以放寬。政府 採購法第1條規定:「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 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 本法。」同法第36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 ,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第1項)。特殊或巨額之採購 ,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 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第2項)。外國 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 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第 3項)。第1項基本資格、第2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 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第4項)。」主管機 關工程會依據第36條第4項規定訂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 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其第2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 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訂定投標廠商 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 者。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同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2條規定訂定基本 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三、具有相當財 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 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 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 者:(一)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二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三)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 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第5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及第3款所定期間、數量 、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 以放寬;第3款所稱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



兩合公司指資本總額。第3款第3目之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 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是則,「投標廠商資格 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與第7 條之授權命令,其同時為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定,由工程 會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法規命令,故就通則之例外,係賦予人 民特權之規定,應審慎從嚴解釋,以維護平等原則,從而, 就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 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其所授權規定,固就巨額採購 之廠商「財力」所定一般標準,訂有但書規定,但依據例外 從嚴之法理,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據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 要,經過從嚴審慎評估廠商資格要件時,始能加以放寬,合 先敘明。
(三)被彈劾人海軍司令陳永康與海軍副司令蒲澤春,核定按廠商 需求,將讓資本額僅1億7,646萬餘元之廠商,即得參與本案 公告預算金額高達352億9,318萬餘元之招標,大幅放寬「投 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定投標廠商之資 本額門檻,未審慎督促所屬評估投標廠商是否具有相當經驗 、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能力,即大幅增加建案風險, 又未切實督導所屬規劃各項風險管理作業,降低風險肇生之 可能性與衝擊程度,俾利達成建案目的。
1、「獵雷艦」案原招標文件係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 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具有相當財力 其範圍以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以保障建案財務計畫能順 利執行。查國防部核定海軍「康平專案」作戰需求文件、第 2階段系統分析報告,及依行政院100年4月18日院臺防字第 0000000000號函,以100年5月2日國備計評字第0000000000 號令核定「康平專案」第2階段投資綱要暨總工作計畫,以 國艦國造方式籌購6艘獵雷艦,嗣後續經100年12月28日、10 5年6月8日兩次令准修訂投資綱要暨總工作計畫,於102至11 4年度執行,編列預算358億5,185萬9,000元,屬巨額採購, 執行期程前後長達12個年度,除得標廠商技術及人力資源外 ,其資本額、財務及營運狀況,能否支撐其長期經營,係屬 建案是否成功至為重要的必要條件之一。102年7月1日,國 防部海軍司令部(下稱海軍司令部)計畫處假海軍造船發展 中心會議室召開「籌建獵雷艦案」採購文件全般研討會,由 計畫處處長刁中傑主持,嗣由海軍司令部計畫處簽辦呈報「 籌建獵雷艦案」採購文件相關事宜,經時任海軍司令董翔龍 於102年7月23日核可,另批示「請確依規定辦理,避免如光



六案遭人非議質疑」【附件3,第7頁】。爰海軍司令部檢附 採購計畫清單等招標文件,於102年7月26日以國海計管字第 0000000000號呈報國防部,辦理102年度「籌建獵雷艦」採 購案。國防採購室乃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 施要點」辦理「獵雷艦」案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公開閱覽期 間為102年10月3日至102年10月9日,公告廠商資格略以:一 、……。五、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 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 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 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A.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 額十二分之一。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C.總負債金額 不超過淨值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 ,不在此限。本案招標階段係由國防採購室執行開標、決標 及簽約作業,並依國防部頒之「處務規程」及「國防採購室 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辦理;另獵雷艦籌獲涉及軍事專業特 性與分批交貨,履約階段依該部「履約驗收權責下授作業要 點」第2條第(一)款「具有軍種(或單位)專業特性或屬 研發性質之購案」及第(二)款「交貨分3批次以上;或交 貨(驗收)地點分3處以上之購案」規定,授權海軍司令部 辦理。海軍司令部負責本案專案規劃及履約管理,依「海軍 司令部各幕僚單位任務業務職掌」,執行單位為計畫處計畫 管理組,其主管為計畫處處長。是則,上開「獵雷艦」案招 標文件有關廠商資格,顯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 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2、「獵雷艦」案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後,國防採購室接獲廠商來 函,要求放寬實收資本額:
(1)102年10月15日,竣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竣達公司)以(1 02)竣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國防採購室,對獵雷艦案公告 閱覽文件意見及建議,其中針對計畫清單(18)備註:1.投 標廠商資格「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 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規定,建議修正,理由 略以:要求實收資本額高達36億元,國內現僅台船公司1家 具資格。本案採國艦國造,船體為GRP材質,國內之FRP/GRP 造船廠,其登記實收資本額最高者約10億元,宜適當降低資 本額要求,以符實際及廣拓商源【附件4,第8頁】。(2)102年10月15日,慶富公司以(102)慶造業字第102153號函 國防採購室,檢送獵雷艦採購案公告閱覽疑義事項一覽表( 計173項),請查照惠復。其中針對計畫清單(18)備註: 1.(5)廠商資格「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 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規定,建議應調



降放寬,理由略以:以上實收資本額、資產淨值與配合民營 化之事業,均顯示為特定船廠護航,國內僅有台船為大型船 廠,餘均為中、小型船廠,台船自97年底挾政府既有投資上 市民營後,資金(資產)持有狀況,仍非一般民間船廠所能 及,對民間船廠甚不公平,顯有藉資金(資產)高門檻限制 ,將民間船廠排除在外綁標圖利嫌疑【附件5,第12頁】。3、被彈劾人海軍司令陳永康與海軍副司令蒲澤春,並未切實督 導所屬審慎評估財務風險,即核定按廠商需求,將資本額僅 1億7,646萬餘元之廠商,參與本案公告預算金額高達352億 9,318萬餘元之招標,大幅放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 額採購認定標準」所定投標廠商之資本額門檻,大幅增加獵 雷案建案失敗之風險。
(1)被彈劾人海軍副司令蒲澤春102年10月22日主持「籌建獵雷 艦案廠商意見回復說明暨採購文件修訂研討會」,依海軍當 日簡報書面資料載述略以:「採購計畫清單-原文:廠商資 格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 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疑義:國內僅有台船為大型船 廠,餘均為中、小型船廠,因造船設施均為建造大型船舶所 設計,資金(資產)持有狀況,仍非一般民間船廠所能及。 本軍說明:本項資格為避免不當限商,另行檢討辦理修正。 」【附件6,第19頁】嗣國防採購室於102年10月24日以國採 管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海軍司令部,檢送獵雷艦案公開閱 覽廠商意見,海軍司令部計畫處於同日簽辦獵雷艦案公開閱 覽採購文件相關事宜,其說明略以:該處已於102年10月18 日由處長刁中傑主持綜合研討,續於同年月22日由副司令蒲 澤春主持召開「廠商意見回復說明暨採購文件修訂研討會」 ,為確認會議研討結論,有關廠商疑義該軍說明,均符合政 府採購法規定及該軍需求,經該處再次與海軍造船發展中心 及專案律師研討確認,各採購文件均無限縮商源,且符合該 軍需求與權益;其擬辦為:將修訂後之採購文件函送國防採 購室,據以辦理後續採購作業。案經被彈劾人海軍司令陳永 康於102年10月28日核可【附件7,第23頁】。次日海軍司令 部即以國海計管字第0000000000號檢送獵雷艦案公開閱覽廠 商意見回復說明暨修訂採購計畫函復國防採購室,該函附件 1「廠商意見回復說明」中,針對竣達公司、慶富公司所提 投標廠商資格疑義,海軍司令部說明「本項資格為避免不當 限商,另行檢討辦理修正。」附件2「採購計畫」中之「採 購計畫清單」,其中廠商資格「具有相當財力者」,已修正 為「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二 百分之一」【附件8,第29頁】,惟並未詢問主管機關工程



會意見【附件9,第31頁】,海軍即作為建案需求單位,循 行政程序送請國防部於102年11月27日核定。國防採購室102 年11月28日決行海軍司令部,獵雷艦案採購計畫業已核定 ,請於文到7日內檢附投標廠商資格說明表等相關資料完成 備文補正程序;海軍司令部計畫處於同日即予簽辦將修訂後 之採購補正文件用印後,函送國防採購室,據以辦理後續採 購作業,經被彈劾人陳永康司令於102年11月28日核可【附 件10,第36頁】。國防部102年12月2日以國採管理字第0000 000000號令復海軍司令部,核定獵雷艦案採購計畫,依政府 採購法第19條規定採公開招標、不分段開標、最有利標序位 法、價格納入評比方式辦理。
(2)是則,被彈劾人海軍司令陳永康與海軍副司令蒲澤春,並未 切實督導所屬審慎評估財務風險,即核定按廠商需求,將資 本額僅1億7,646萬餘元之廠商,參與本案公告預算金額高達 352億9,318萬餘元之招標,大幅放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 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定投標廠商之資本額門檻,大幅增 加獵雷案建案失敗之風險。
(四)慶富公司就財務管理系統部分與台船公司差異甚大,除其未 提供最新財務報表及報告外,亦無授信額度可以動用,全然 不足承擔獵雷艦案造艦費用,亦無法取得銀行授信,故將其 實收資本額從5億3,000萬元陸續虛偽增資,103年12月22日 第1次辦理虛偽增資4億7,000萬元、104年1月15日第2次辦理 虛偽增資6億元部分、再於104年4月7日第3次辦理虛偽增資 14億元部分,最後始由泛公股銀行-第一銀行統籌主辦之聯 合授信銀行團,於105年2月4日與慶富公司(借款人)、陳 慶男/陳盧昭霞/陳偉志(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署總金額高達 205億元之聯合授信合約,足見實收資本額確實攸關獵雷艦 建案是否成功,慶富公司不具獵雷艦建造所需最低財力基礎 ,殆無疑義。
1、台船公司於102年12月13日就獵雷艦案招標文件異議,認為 實收資本額降低,使無一定財力廠商得以投標,將無法履約 。國防採購室於102年12月4日第1次公告獵雷艦案公開招標 ,台船公司對於獵雷艦案招標文件內容,以102年12月13日 船業字第0000000000號異議書向國防部提出異議,其中項次 2,有關招標文件「計畫清單第1條第(5)項」規定:「具 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 算金額之二百分之一」,異議理由略以:「依投標廠商資格 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得視採購案件之特 性及實際需要,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如:具有相 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



金額之十分之一』,機關於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中,相當大 幅度的放寬該財力資格限制,不僅廠商之財務報表無須取得 會計師簽證,甚至對於實收資本額之限制,也從原先要求的 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大幅度降低到了二百分之一 (即自35億元降低至1.7億元),機關如此做法,將廣開無 一定財力廠商投標之大門,無疑使本案未來能否順利履約打 上一個問號。」等語【附件11,第40-41頁】。2、慶富公司就財務管理系統部分與台船公司差異甚大,未提供 最新財務報表及報告,亦無授信額度可以動用。海軍103年 10月3日召開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會議,有關台船公司與慶富 公司在評選項目子項「財務管理系統健全、有效」之差異性 分析部分,慶富公司均未提供最新財務報表及報告,僅稱光 陽工業、豐群水產、偉日豐企業等集團關係企業可提供財務 擔保【附件12,第53頁】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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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項目 │台船公司 │慶富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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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系統健│投標文件內容摘要: │投標文件內容摘要:│
│全、有效( 15 │1.97 年 12 月 22 日起 │1.透過「資金的募集│
│分)。 │ ,台船公司正式於臺灣│ 」、「資金的運用│
│ │ 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資金的管理│
│ │ 整體財務管理計畫之特│ 」、「財務規劃與│
│ │ 色分為「財務公開透明│ 控制」四大原則達│
│ │ 」、「財務結構良好」│ 到「財富最大化」│
│ │ 、「健全財會資源」、│ 的積極目標。 │
│ │ 「財源籌措迅速」四部│2.計畫財務主管陳偉│
│ │ 分。 │ 志先生有多年國際│
│ │2.最新財務報告請參第 3│ 投顧資金管理經驗│
│ │ 冊附件三 -1 民國 103│ ,將主導本案財務│
│ │ 年及 102 年第二季合 │ 管理事宜,但未提│
│ │ 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 供最新財務報表及│
│ │ 閱報告書。 │ 報告。 │
│ │3.台船公司目前已與 25 │3.資金來源除公司自│
│ │ 家銀行聯貸,授信額度│ 有資金外,尚有光│
│ │ 443 億元,目前動用 │ 陽工業、豐群水產│
│ │ 27 %,故其資金來源 │ 、偉日豐企業等集│
│ │ 充足。 │ 團關係企業可提供│
│ │建議洽廠商說明事項:無│ 財務擔保。 │
│ │。 │4.附有兆豐國際商業│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下稱兆豐銀行)│
│ │ │ 及第一銀行之融資│
│ │ │ 意願表。 │
│ │ │建議洽廠商說明事項│
│ │ │:無。 │
└───────┴───────────┴─────────┘
3、慶富公司於103年10月23日標得國防部6艘「獵雷艦」標案, 陸續辦理虛偽增資,最後始由泛公股銀行第一銀行統籌主辦 之聯合授信銀行團簽署聯合授信合約,其融貸與詐欺過程如 下:
(1)慶富公司於103年10月23日標得國防部6艘「獵雷艦」標案, 以簽約當時實收資本額,完全無法籌措建造上開6艘獵雷艦 所需初期支出款項,亦無法取得銀行授信,其詳情如下表。 ┌────┬────────────────────────┐
│日期 │大事記要 │
├────┼────────────────────────┤
│103.11.3│國防部與慶富公司簽訂獵雷艦案合約,契約價金 349 │
│ │億 3,300萬元。 │
├────┼────────────────────────┤
│104.3.30│海軍司令部以國海計管字第 0000000000 號呈報「康平
│ │專案」第2階段投資綱要及總工作計畫修訂予國防部。 │
├────┼────────────────────────┤
│104.6.3 │海軍司令部以國海計管字第 0000000000 號函慶富公司│
│ │,請該公司於簽約日之翌日起 10 個月( 104 年 9 月│
│ │3 日)內,交付本案設計、建造必要之輸出許可,以達│
│ │本案履約付款條件。 │
├────┼────────────────────────┤
│104.7.24│海軍司令部以國海計管字第 0000000000 號函請慶富公│
│ │司依限交付獵雷艦案設計、建造必要之輸出許可。 │
├────┼────────────────────────┤
│104.7.31│立法委員邱志偉於委員國會辦公室召開「慶富造船承製│
│ │國艦爭取資金及附件技術協助案」協調會,通知國防部│
│ │派員出席。 │
├────┼────────────────────────┤
│104.8.7 │立法委員邱志偉通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
│ │金管會)、財政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慶富公司、│
│ │兆豐銀行於是日召開「慶富造船承製國軍獵雷艦貸款協│
│ │調會」本案財政部由國庫署(下稱國庫署)代表及通知│
│ │兆豐銀行派員出席,該署簽辦出席會議請示單【附件 │
│ │13,第95-97頁】內容略以: │




│ │一、兆豐銀行就慶富公司申貸乙案之立場說明: │
│ │(一)本案經該行初步評估及洽詢其他銀行同業,認為│
│ │ 授信風險過高,恐無法成功籌組聯貸案,理由略│
│ │ 以: │
│ │ 1.慶富公司過往並無建造軍艦之實績,其履約能力不│
│ │ 易評估,而本案獵雷艦之製造及系統整合之技術門│
│ │ 檻高,有賴國外合作廠商之技術移轉及全力支持方│
│ │ 得成就,惟該公司表示其國外合作廠商均未提供相│
│ │ 關履約保證及預付款還款保證,甚至該雙方所簽重│
│ │ 大合約之權益能否轉讓予融資銀行亦有疑慮,此點│
│ │ 有違銀行專案融資商業條件慣例,對於銀行債權確│
│ │ 保殊為不利。 │
│ │ 2.報載慶富公司先前監造或得標承造之案件,曾發生│
│ │ 因船隻重心不穩致引水人受傷,並經法院判決敗訴│
│ │ ,承造之巡防艇因主機故障召回檢修或逾履約完工│
│ │ 期限等爭議事件。 │
│ │ 3.該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透明度不高,雖已│
│ │ 陸續辦理現金增資,但帳上現金幾已用罄,未來增│
│ │ 資情況未明;目前本案自有資金比重( 30 億元 │
│ │ /349.33 億元)嚴重偏低,尚不及 10 %。 │
│ │ 4.該公司未能額外提供擔保品,另政府(國防部)或│
│ │ 第三人亦未承諾承擔債務或提供保證,銀行債權保│
│ │ 障性薄弱。 │
│ │ 5.預算收入不確定風險:依本採購案契約內容,倘因│
│ │ 年度預算核撥額度不足各期應付價款額度,軍方得│
│ │ 延緩支付,此將直接影響該公司還款財源,增加其│
│ │ 財務負擔,融資銀行風險亦隨之提高且不可控。 │
│ │ 6.成本超支風險:建造及授信期間長達 11 年,期間│
│ │ 各項原物料等成本上升之風險,實不可控。 │
│ │ 7.慶富公司於得標前,業先洽該行商談融資事宜,經│
│ │ 初評後該行認為授信風險不確定性甚高,已明確表│
│ │ 達無法統籌主辦聯貸案。該公司與國防部簽約後,│
│ │ 陸續洽詢多家銀行協商籌組聯貸案,惟同業意願均│
│ │ 不高,故近期再轉洽該行,基於上述理由,該行仍│
│ │ 表達無法籌組本聯貸案。 │
│ │(二)針對協調申請書內容之回應: │
│ │ 1.本案要求客戶之國外合作技協廠商提供相對保證函│
│ │ ,此係一般專案融資授信商業條款,尤其是涉及國│
│ │ 際採購交易之融資案件屢見不鮮,均列為必要授信│
│ │ 條件之一。 │




│ │ 2.該行目前已為慶富公司最大債權銀行,曝險額度近│
│ │ 30 億元,若再大幅增額,恐有授信風險過度集中 │
│ │ 之虞。 │
│ │二、綜上,本案擬尊重兆豐銀行之授信專業判斷及立場│
│ │ ,以免損及公司利益及股東權益。 │
├────┼────────────────────────┤
│104.9.1 │總統府以華總公三字第 00000000000 號密等書函,檢 │
│ │送慶富公司陳慶男董事長 8 月 25 日致總統函,請行 │
│ │政院秘書長卓處逕復,並副知該府。 │
│ │慶富公司陳情內容略以: │
│ │ 國艦國造「國防自主」是國家當前建軍重要政策,│
│ │……在 103 年 11 月 3 日簽署合約,依約繳交17.5 │
│ │億元的履約保證金……各項作業均屬首次,所需要的建│
│ │造資金與新建工廠等均需要額外資金(依契約規定首艘│
│ │獵雷艦須於國外完成,確需大筆資金)之挹注與國家政│
│ │策之相對輔導與協力。然本公司幾經多方協調與努力,│
│ │迄今仍致力於各項困頓之說明、協調與紓解,對於建造│
│ │進度之推展確實有遲滯制肘之實,亟待鈞長指示國安政│
│ │策單位統籌就國防工業發展、輔導,主動全力協助本公│
│ │司所期許之銀行團聯合貸款,順利獲致各銀行與各單位│
│ │之認同,並予核准。 │
├────┼────────────────────────┤
│104.9.3 │行政院秘書長以院臺防字第 0000000000 號函轉總統府
│ │104 年 9 月 1 日函予國防部、經濟部、金管會,請就│
│ │貴管部分卓處逕復,並副知總統府及該院。 │
│ │註:總統府 104 年 9 月 1 日函由行政院外交國防法 │
│ │ 務處收辦,潘營忠科長 0903/1140 擬稿,施宗英 │
│ │ 處長 0903/1215 決行發文。 │
├────┼────────────────────────┤
│104.9.9 │國防部政務辦公室以國辦政綜字第 0000000000 號函,│
│ │函轉行政院秘書長 104 年 9 月 3 日函予海軍司令部
│ │,請於 104 年 9 月 21 日前逕復陳情人,並副知總統│
│ │府公共事務室、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該室。 │
├────┼────────────────────────┤
│104.9.14│海軍司令部以國海計管字第 0000000000 號函復慶富公│
│ │司(副知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
│ │國防部政務辦公室),有關該公司致總統府函略以:針│
│ │對該公司執行獵雷艦籌建案所需建造與新建工廠等額外│
│ │資金,請國安政策單位協助爭取銀行團聯合貸款事項一│
│ │節,非屬該部權責,請逕洽銀行團進行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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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18│行政院簡太郎秘書長召開慶富公司承製獵雷艦貸款協調│
│ │會,國庫署出席人員於會後填報出席會議報告表「與本│
│ │部有關之決議事項」略以:本案係執行政府推動「國艦│
│ │國造」之國家重大建設,104 年度預算已獲立法院通過│
│ │,請聯貸主辦行合庫銀行(註:合庫銀行林總經理鴻琛│
│ │表示,須請示該行董事長始能確認),儘量多爭取公民│
│ │營聯貸行參與,並請財政部必要時予以協助。 │
├────┼────────────────────────┤
│104.9.30│金管會以金管銀控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復慶富公司 │
│ │(副知總統府、行政院秘書長),關於該公司擬向銀行│
│ │申請聯貸一案略以:銀行辦理授信業務係綜合審查借款│
│ │戶資力、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未來展望等│
│ │因素,自主評估授信風險,以決定承作與否及承作條件│
│ │。故所陳申請聯貸部分,因涉及銀行業務經營自主及授│
│ │信專業,建議該公司針對前述事項與銀行充分溝通說明│
│ │,以爭取銀行承作意願。 │
│ │慶富公司以( 104 )慶造業字第 104225 號函海軍司 │
│ │令部,申報開工及請求支付第 2 期款 33 億 2,212 萬│
│ │8,3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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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2│經濟部以經工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復慶富公司(副 │
│ │知總統府、行政院、國防部、金管會),有關該公司致│
│ │總統府函所陳事項一案略以:經洽詢國防部及工程會表│
│ │示,獵雷艦標案已決標公告得標廠商為該公司,惟另一│
│ │投標廠商台船公司業於 103 年 12 月 3 日向工程會提│
│ │出採購申訴,據悉工程會已於近日函復相關單位審議結│
│ │果,茲以,本採購案係國防部主政事項,該部將持續了│
│ │解相關進展,以促進採購案順利進行。 │
├────┼────────────────────────┤
│104.10.1│一、慶富公司以慶達字第 104002 號函送獵雷艦採購案│
│ │ 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向工程會申請調解。爭議情形│
│ │ 說明略以:「申請人已完成開工準備,遂於 104 │
│ │ 年 9 月 30 日函知海軍司令部,請其協力於同年 │
│ │ 12 月 1 日開工,並請求依附加條款支付採購契約│
│ │ 第 2 期款 33 億 2,212 萬 8,300 元,惟相對人 │
│ │ 於 104 年 10 月 7 日函復,以申請人尚未取得全│
│ │ 部設計、建造必要之輸出許可,以及部分計畫書尚│
│ │ 未經審定為由,拒絕協力開工及支付第 2 期款。 │
│ │ 」慶富公司另於 104 年 10 月 28 日再向工程會 │




│ │ 申請變更履約爭議調解標的為「開工申報與輸出許│
│ │ 可交付期限展延」。 │
│ │二、本案原定 104 年 12 月 25 日召開調解會議,慶 │
│ │ 富公司於當日來函撤回該調解案(註:據國防部查│
│ │ 復說明,慶富公司於會中表示:「美國政府已執行│
│ │ 『戰系技術支援協議、水雷反制戰鬥系統及艦內外│
│ │ 通信整合系統等 3 項輸出許可』知會國會,基於 │
│ │ 儘速履約考量,請求撤回履約爭議調解申請。」)│
│ │ ,工程會以同年月 31 日工程訴字第 00000000000│
│ │ 號函通知國防部該案申請人已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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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2│國防採購室以國採驗結字第 0000000000 號書函,通知│
│ │慶富公司應於 104 年 11 月 3 日前交付輸出許可予海│
│ │軍司令部,若有延遲將按契約相關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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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3│依本案期程規劃,慶富公司本日應交付獵雷艦設計、建│
│ │造必要之輸出許可,俾首艦於 104 年 12 月 1 日在義│
│ │大利開工,惟其中 3 項戰系輸出許可(應取得 25 項 │
│ │,已取得 22 項),受限美國知會國會程序,尚未完成│
│ │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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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榮遊艇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