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聲請調解)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調字,109年度,254號
NHEV,109,湖調,254,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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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金翔陳金裕陳金財間就撤銷遺產分割
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再按調解成 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380 條第1 項規定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 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 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 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 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民法第244 條 規定之因詐害行為所得行使之撤銷權,係屬一種撤銷訴權, 非先經債權人訴求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有償或無償行為 ,尚不得逕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 第347 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核,本件調解聲請核屬前揭以行使撤銷權為目的之案件, 而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為撤銷訴權,當事人須以訴訟形式 請求撤銷該爭議之法律行為,而由法院以形成判決決斷之, 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準此,本件聲請 調解之爭議法律關係,性質屬不能調解,自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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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