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解)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調字,109年度,133號
NHEV,109,湖調,133,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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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心憲盧明志等間就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登
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調解成立 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 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 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 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 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民法第244條規定之 因詐害行為所得行使之撤銷權,係屬一種撤銷訴權,非先經 債權人訴求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有償或無償行為,尚不 得逕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347 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盧心憲盧明志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 清償,其為被繼承人盧禮豊之繼承人,因恐繼承遺產後為聲 請人追索,竟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將 上開被繼承人之遺產(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建物暨基地應有部分,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其 他全名不確定之盧姓繼承人所有,害及聲請人得以追償之權 益,聲請人得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撤銷上述遺產分割協 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塗銷系爭不動 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爰提出調解聲請等語。
三、經核,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為撤銷訴 權,當事人須以訴訟形式請求撤銷該爭議之法律行為,而由 法院以形成判決決斷之,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 決紛爭。準此,本件聲請調解之爭議法律關係,性質屬不能 調解,自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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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