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王靖雯
被 告 黃偉宸即黃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湖簡字第711 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 年6 月3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3 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29,658 元,及其中新台幣310,266 元,自民國94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5% 計算 之利息,以及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莊達宏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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