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09年度,682號
NHEV,109,湖小調,682,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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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調字第682號
原   告 湖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兆君 

訴訟代理人 陳延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心田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
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具體載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之起訴狀(原
  告起訴狀未說明上開事項,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審理範圍)
  。
三、到院補正起訴狀具狀人原告湖適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用印。
四、原告起訴狀陳明有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委任狀,原告若有
  委任陳延瑞,應依法補正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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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