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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9年度,816號
NHEV,109,湖小,816,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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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潤泰陽光天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秀玲 
被   告 簡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81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 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 年6 月29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003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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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