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9年度,601號
NHEV,109,湖小,601,2020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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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6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聚瑜即張聚然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9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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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