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9年度,601號
NHEV,109,湖小,601,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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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柔樺 
被   告 張聚瑜即張聚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湖小字第601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 年6 月3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3 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被告就本件繼承債務,已經提出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 條之3 第4 項之抗辯,原告雖主張被告於繼承前已經知悉本件繼承債務,但沒有舉證以實其說,無從採信。原告之訴無法支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莊達宏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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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