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員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安印象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零肆佰
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