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8年度,1256號
NHEV,108,湖小,1256,20200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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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256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鄭景元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林耿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提起附
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關於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 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4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林耿生對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然其上訴因逾期未繳裁判費之上訴要件有欠缺,前經 本院裁定駁回其上訴,林耿生對駁回裁定提起抗告,嗣經本 院合議庭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以109 年度小抗字第1 號駁 回抗告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卷宗及裁定可稽。既林耿生之 上訴因不合法而遭駁回確定,而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鄭景 元所提起之附帶上訴,依前揭法條意旨,即失其效力,應予 駁回。又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108 年9 月17日送達於鄭景元 之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39頁),鄭景元至遲應於108 年 10月7 日提起上訴,其上訴始符合獨立上訴之要件,然鄭景 元係於108 年11月28日提起附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故 其提起上訴亦不得視為獨立之上訴,附此敘明。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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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