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6年度,815號
NHEV,106,湖簡,815,2020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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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巧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顧潭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9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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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