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09年度,97號
CLEV,109,壢簡聲,97,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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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邱玉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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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