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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803號
CLEV,109,壢簡,803,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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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803號
原   告 邱建國 
訴訟代理人 王得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纖楓有限公司( 原名: 豐康紡織有限公司) 間給
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參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但書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0,8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31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 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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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康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纖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