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09年度,285號
CLEV,109,壢保險小,285,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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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8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捷伶(原名朱翊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3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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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