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8年度,1566號
CLEV,108,壢簡,1566,2020060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5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秀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國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 年4 月29日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15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17,7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