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8年度,1513號
CLEV,108,壢簡,1513,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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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513號
原   告 帷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榆 
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
被   告 洪愉嫻 
訴訟代理人 詹易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27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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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帷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