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93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被 告 張尹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3月28日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南向32公里200公尺 中內車道處,因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致碰撞於前方之原 告所承保,訴外人李家儂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修 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66,352元(含工資78,062 元,村料費188,290元),並支出拖吊費4,700元,而原告已 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上開修復費用及拖吊費中4,100元 ,合計共理賠270,452元,依法取得代位權等事實,業據其 提出行照、駕照、理賠申請書、當事人登記聯單、車損照片 、估價單、統一發票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 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調取本件車禍資料核閱 屬實,復有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表㈠㈡、談話紀錄、事故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被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甚明。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另被保險 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
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 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 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 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 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 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系爭車輛係於10 6年5月(推定為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佐 ,至107年3月28日車輛受損時,已使用10月餘,而本件原告 賠付之修復費用266,352元(含工資78,062元,村料費188,2 90元),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可佐,本院依「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 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 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 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按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 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 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系爭車輛之折舊年 數為11月,修理材料費折舊後之餘額為124,601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工資,不因新舊車輛 而有所不同,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修復 費用共202,633元(計算式:78,062元+124,601元=202,63 3元);另系爭車輛受損後原告亦理賠拖吊費4,100元,合計 被告應賠償原告之費用共206,733元(計算式:202,633元+ 4,100元=206,733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9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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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
│第1年折舊值 188,290×0.369×(11/12)=63,689 │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88,290-63,689=124,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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