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728號
SJEV,109,重簡,728,20200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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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72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被   告 劉雅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萬伍仟伍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行動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下稱系爭門 號),詎被告未依約繳納系爭門號電信費用,積欠電信費用 暨補償款等費用共計105,520元未付,嗣經原告於民國106年 12月12日受讓上開債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為此,爰依行 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 款項及遲延利息一節,業據提出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書、電信費帳單、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債權讓與證明書 、雙掛號回執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 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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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