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1153號
SJEV,109,重簡,1153,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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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153號
原   告 京輝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保貴 
 
原告與被告劉瑞祈華創工程行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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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輝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