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建簡字,109年度,42號
SJEV,109,重建簡,42,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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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建簡字第42號
原   告 李旻峻 
 
原告與被告劉育宏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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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