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02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吳源霖
原告與被告蔣緯中(車號000-0000之車主)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
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