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021號
原 告 李尚豪
原 告 鄭綉湘
原告與被告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補正說明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各50,000元之法律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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