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1342號
SJEV,109,重小,1342,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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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1342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訴訟代理人 陳國川
     
被   告 呂鳳雪

被   告 陳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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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