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更二字,108年度,6號
SJEV,108,重簡更二,6,20200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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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更二字第6號
原   告 許俊雄 

被   告 張榮昌(即張榮銘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榮貴(即張榮銘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惠玲(即張榮銘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惠敏(即張榮銘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 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 ,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 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 元。於審理中迭經變更,最後於民國109 年6 月 4日言詞辯 論期日為訴之追加,請求被告給付875,000 元。原告之請求 已逾50萬元,又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所列舉適用 簡易程序事件,兩造復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上 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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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