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4313號
SJEV,108,重小,4313,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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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4313號
原   告 何煜仁 
被   告 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200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主張如下:(一)原告於108年7月15日在新北市三重區家樂福賣場逛街時, 遭被告公司業務人員「雅鈴」(真實姓名不詳)將原告攔 住推銷,「雅鈴」向原告推銷產品體驗卷,並鼓吹原告到 位於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489號2樓之營業處(下稱三 重營業處)進行體驗做臉及肩頸按摩。原告遂於108年7月 21日到被告上述營業處進行體驗活動;體驗進行中被告公 司人員即訴外人蔡能娟乘原告不便時,向原告索取身分證 及要求原告簽名,當時原告已多次強調並明確表達「沒有 要購買產品或加入會員」、「必須再回家思考後再決定」 ,但蔡能娟以話術謊稱:「沒有關係只是先留資料而已、 還沒有成立契約」、「待會會有人撥打電話過來跟你確認 資料,只是確認資料而已,你就說是本人就好」,待原告 體驗完作臉過程,離去前仍有持續多次向被告公司人員表 示「沒有答應要做」、「還必須回去考慮一下」,被告公 司員工也都是回覆沒有關係只是留資料,當天也沒有給予 原告任何契約。
(二)待原告離開返家數天後,感覺奇怪,便回撥來電確認電話 ,電話聯絡人員卻告稱已經向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裕富公司)成立分期付款,原告立即於108年7月 25日以LINE訊息與被告公司人員聯繫,明確傳訊表示:「 之前有個問題沒問到,分期付款還沒成立?因為我還沒答 應,覺得就有分期很奇怪。分期付款幫我取消好了,之後 我有去的話我直接現金付現就好」、「我打電話說有成立 分期,說還沒送文件可以取消,請你們幫我撤件喔,謝謝 」,被告公司員工「雅鈴」亦明確回覆「禮拜天過來幫你



處理喔」,惟後續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公司處,要求被告公 司人員解除分期付款設定、明確表示還未同意要購買服務 或產品,被告公司人員原當下已同意退款,後續卻開始以 各種話術拖延退款,甚至在原告多次催討後才交出契約書 ,但契約內容完全沒有說明究竟是購買什麼商品或服務, 甚至契內書也沒有記載日期,該份契約根本沒有日期、沒 有標的物,是否能夠成立生效已屬有疑。至此,被告公司 員工一直拖延時間,騙取原告資料及簽名後即刻意不讓原 告退款,後續騙稱一定要做過幾次服務才能退貨等等,之 後更欺騙原告稱只要將分期付款轉為信用卡銀行債務後, 被告公司就可以退款,但實際上卻又是第二次欺騙,將裕 富公司分期付款債務轉為台新銀行分期付款、又從台新銀 行轉回裕富公司。
(三)綜上,被告公司員工以上述諸多不實手法欺騙原告,原告 自始即已明確表示沒有要簽約、也未同意分期付款,甚至 至今仍不清楚契約內容究竟竟是商品還是購買服務,契約 也沒有載明,甚至沒有契約日期,兩造之間的契約應當沒 有成立。而且,就算契約有成立,被告員工既已同意退款 ,契約也已經解除,但嗣後原告前往要求退款,被告卻拖 延不理且不願協商,為此,爰起訴請求被告退還原告刷卡 給付之91,200元。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如下:
(一)原告於108年7月21日向被告公司之人員雅玲、蔡能娟購買 132,000元之保養品,簽訂有客戶認購明細表、客戶拆封 同意書等文件,各該文件上均詳載所購保養品之編號、品 名、數量及價格,原告已難諉為不知。又原告當時辦理裕 富公司之分期付款時,裕富公司於電話對保中已就原告所 購商品、欲辦理分期付款之金額及分期付款之期數等事項 ,一一與原告核實並經原告同意,裕富公司始核准該分期 付款之申請,足見原告明知其所購買之商品及價金,並同 意辦理分期付款,其主張未承諾購買商品,亦未同意辦理 分期付款云云,要非事實。
(二)原告於10日後之108年7月31日,向被告公司表示其購買之 金額132,000元負擔太重,其信用卡有9萬多元之額度,欲 取消分期付款,改以信用卡給付價金等語,經被告公司同 意其退貨40,800元,其餘91,200元改以信用卡付款,並向 裕富公司取消其分期付款,足見被告公司於原告購買後之 10日,仍同意其退貨40,800元,其餘91,200元之商品部分 原告並未要求退貨,反而另行刷信用卡付款,無異再次確 認其購買意願,自難認其未有購買意思。




(三)原告於108年8月20日又向被告公司表示,就該91,200元價 金部分,其欲辦理分期付款,被告公司只好依其要求,為 其向裕富公司辦理該91,200元之分期付款,並辦理該91, 200元之信用卡刷退,造成被告公司作業上極大之困擾。 裕富公司同樣經上述對保手續,核准原告91,200元分期付 款,足見原告就該91,200元部分商品,從未表示不欲購 買,亦未表示欲退貨,其於本件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自屬無理。
三、兩造就原告有刷卡支付91,200予被告嗣並辦理裕富公司分期 付款一事,並不爭執。惟就交易過程則各執一詞,對於契約 之成立與解除等事宜,意見不同。本院判斷如下:(一)關於消費者購買被告公司之保養品等產品,如果不滿意, 可否解除契約並退貨退款一事,據被告法定代理人於本院 審理時明確表示如下(見本院108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 ):

法官:買這保養品,顧客簽名在包裝上就好,為何要把包 裝拆掉,簽在每瓶產品上?
被告法定代理人(下稱被告):因為膜會被破壞。 法官:那這樣消費者不買了,那包裝瓶卻已經有簽名要怎 麼退貨呢?怎麼辦?
被告:若消費者家人反對,幾天之內,我們會接受退貨。 法官:幾天之內?
被告:七天之內,只要原告說不要,不論任何理由,我們 都會全部退費。
法官:你們公司的業務就可以決定退費?
被告:對,都可以退,只要消費者不滿意,不論任何理由 ,我們公司的業務都可以決定退費。
(中略)
法官:被告的意思是說若原告第一次說全部不要,被告公 司就會全部退費給原告?
被告:對。但是原告卻自己刷卡新台幣91,200元說要一次 付掉,後來又說沒有辦法全部付,到108年8月20日 就請我們把刷卡取消,辦理分期。
原告:那是他們說要這樣處理的,他們說必須要花刷卡, 才能退掉分期付款。
法官:被告公司若消費者需先刷卡,才能辦理全額退款嗎 ?
被告:沒有這回事。除非消費者要買,才會用刷卡、現金 、分期這三種方式購買。





是以,依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前開陳述,消費者與被告公 司成立保養品買賣契約之後,只要消費者在買賣契約成立 七日之內,不必任何理由,不論產品是否已開封簽名,被 告公司均可全部退費,此節首堪認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於108年7月15日至被告公司三重營業處 為體驗,並於同年月21日再至三重營業處體驗時,簽署被 告提出金額為132,000元之第一份買賣契約。嗣原告於108 年7月21日後之七日內,於同年月25日以LINE的方式向被 告公司之員工「雅鈴」表示解除契約,此有原告與「雅鈴 」之LINE通訊紀錄在卷可按,內容略以:

原告:之前有個問題沒問到,分期付款還沒有成立吧? 因為我還沒答應,覺得就有分期很奇怪。
分期付款幫我取消好了,之後我有去的話我直接現 金付現就好。
我打電話看說有成立分期,說還沒有送文件可以取 消。
請你們幫我撤件哦,謝謝。
我沒答應要分期的。
雅鈴:禮拜天過來幫你處理喔。

依此對話內容,足見原告於108年7月21日「消費體驗」當 時,雖在被告員工勸說之下有簽署相關文件,但仍對被告 公司之員工為保留考慮時間之意思表示,且並未同意辦理 分期付款事宜。原告係於發現自己已經被辦理分期付款, 即時於契約成立七日內向被告公司為反應,要求解除分期 付價之買賣契約,並表示「之後如有消費用現金付款」即 可。足認為原告係向被告公司解除該總價為132,000元之 買賣契約,打算未來之消費均以現金單次支付。是以,參 照前述被告法定代理人之陳述,原告既已表示解除契約, 且意思已經到達被告受僱人「雅鈴」,對被告即生效力。 被告公司本應全部退款,即便產品全部開封亦無不同,方 屬正辦。
(三)雖被告又抗辯:被告公司已經同意原告部分解除該總價為 132,000之買賣契約,但是原告當時是改與被告成立總價 為91,200元之買賣契約,並以刷卡方式付款,嗣後才又改 為分期付款云云。惟此過程為原告所否認,並主張其本人 之所以會刷卡,是因為被告公司員工蔡能娟說,如果要解 除132,000元之契約,就必需要刷卡91,200元才能解除,



原告是受到詐騙才會同意刷卡,並沒有再成立買賣契約之 意思等語。本院查,依本院於109年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出錄音光碟之結果,核與原告提出之錄 音譯文內容大致相符,而原告與被告公司員工蔡能娟有對 話內容如下:「蔡能娟(以下簡稱蔡):你現在是什麼問 題啊?現在。原告(以下簡稱原):我沒要分期啦!蔡: 你就來這邊做啦!你看我都幫你申請好了。那你就來這邊 做啦!你這樣子,對啊,我都很難幫你處理,對啊!好不 好。
原:因為我沒想到你們那通電話就直接分期了,我沒有要 做分期的動作。
蔡:沒有啊!我跟你說啊!我說一個月幫你做五千五幫你 做二十四啊!這樣子,我有跟你說啊!我有跟你說啊 !
原:我不是說我還要回去做考慮的動作嗎?
蔡:你就來這邊做啦!而且我都已經幫你弄好了,你就來 這邊做啦!我這樣子也比較好交接上面的。然後,對 啊!你這樣很為難我。但是如果是用取消的方式來做 我們這邊有負擔啦!而且再來就是我們要透過很多的 程序,因為我們上去也是很慢嘛!
原:我本來就沒有要進,那個做啊!
蔡:對啊,然後,而且你來這邊的話就是好好來這邊服務 就對了啦,然後我這邊也比較好跟公司交代啊!對啊 !好不好!如果你有壓力的話,我就幫你申請降一點 沒關係,對我就幫你讓你不要壓力大概可以,就是大 概一點點,多少錢大概一個月多少也可以,我再幫你 弄弄,那個弄掉,好不好,這個就進去好了,對這樣 子我有辦法更快的處理。
原:主要是那個分期先取消掉,因為我這邊沒辦法自己取 消,我就不想做分期的動作。
蔡:我是希望你來這邊,因為你看你的身體也不是一天兩 天,人家對不對,你就是好好的來這邊保養,因為為 什麼會有分期,這個東西是因為讓你們不會有壓力, 再來這身體,羅馬不是一天兩天造成的需要長期來保 養,對你不是,不是算你的話來這邊做一個禮拜,比 如說你沒有分期,好了就我要來就來啊!(中略)你 先做做看,現在才剛開始沒關係。
原:沒關係啦,分期還是先退掉吧!
蔡:對啊!
原:分期還是先退掉吧。




蔡:對阿,你就先用卡阿,你用卡刷我就幫你退掉阿。 原:用卡?
蔡:恩,你用卡幫你入帳,幫你入到裡面去,然後跟公司 對接,我才能這個幫你退掉,對阿。你看我那個整本 ,整本的那個客人啊,百分之98都由這個方式做的, 因為他們覺得這樣做比較方便啊,對啊,他們反而覺 得說用卡的話覺得不方便。你就好好來這邊做啦!真 的,對以後你就來這邊做就對了,好好來這邊服務啊 !
原:不過主要我想先,先解掉分期,分期想先解掉。 蔡:可是你卡,還是要先入帳啊,才能幫你解。 原:不是啊,分期公司說撤掉文件就可以了。
蔡:因為他是這樣跟你客戶這樣子講,他一定要跟我們公 司洽談看我們公司願不願意,我們是我們啊!
原:我根本不知道我有分期啊!這樣講,我根本不知道啊 !
蔡:我上次有跟你說一個月五千五啊,所以說幫你用,我 是想說這樣跟你告知的嘛,然後你...
原:我有說我要回去考慮,又不是說馬上。
蔡:然後,然後我是希望你來做對不對?誰不喜歡自多一 個客人,對不對?
原:我有跟分期公司講我不要分期,我有講。
蔡:你有講?
原:對。
蔡:他也,他,那他,就算你講,他也是其次,因為他也 要看我們公司這邊,因為他是配合我們,知道嗎? 原:我最主要的問題就是希望分期先解掉。
蔡:嘿啊!然後就是幫你降一點,然後那個就取消掉嘛。 原:因為,因為我還沒答應居然就有分期。
蔡:你這樣好為難我哦~對啊,這樣好為難喔,親,真的 啦,因為我們一定要先入帳啊,先入進來我們才,一 定要先用轉的方式先轉,然後我們就可以..你放心啦 ,我們不會去騙你啦,會說給你取消就會給你取消, 我們講信任的,信用度的。你就來這邊做啦!
原:我根本還沒考慮好啊!就突然有分期了,覺得很奇怪 。
蔡:對啊對啊,那也沒關係嘛!你就跟我們說,就幫你降 嘛!
原:我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分期不成立,就是不成立,我 這邊沒有答應。




蔡:對,我知道,我現在的意思就是幫你解決這個問題啊 ~
原:對啊!就是你們跟分期公司講,就是先撤件,這樣就 好啦!
蔡:你就來這邊啦!好不好?那不然你這樣我很難處理啊 ,因為我幫你處理的好處理啊,不然..... 原:當初要問我問清楚啊!
蔡:什麼?
原:當初要問我問清楚啊,我還沒確定考慮OK。 蔡:有啊,有問。
原:沒有,我說我還要回家考慮啊,我都有講,因為我感 覺還沒答應,然後就被強制拉進來。
蔡:沒有,不會啦~不會啦~

依上開原告與被告公司員工蔡能娟的對話內容來看,原告 已明確向被告公司表示,他沒有同意前次總價132,000元 的分期付款契約,並且已向裕富公司表明不同意該契約, 要求被告公司應撤件,解除契約。而被告公司員工蔡能娟 確實向原告表示,如果要解除上開契約,原告必需要再刷 卡一筆,她才能夠進行後續作業等語。而蔡能娟所述之內 容,與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所稱:「( 法官問:被告公司若消費者需先刷卡,才能辦理全額退款 嗎?)被告答:沒有這回事。除非消費者要買,才會用刷 卡、現金、分期這三種方式購買。」完全相反。足見蔡能 娟或出於詐欺原告之意思,或出於誤解被告公司政策之過 失,而向原告傳達了錯誤的交易訊息,因而使原告陷於錯 誤,而為本件刷卡及相關文件之簽署。
(四)按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 表示者,表意人得將意思表示撤銷。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 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又法律行為經撤銷者 ,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88條、第114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依原告起訴意旨,已陳明其在被告公司的刷卡行為, 係因被告公司員工表示如欲解除132,000元之分期付款, 一定要先過卡,始得為之。而其所為此項刷行消費之意思 表示,目的是在於解除132,000之買賣契約及分期付款設 定,而此一錯誤的消費行為,顯然係受被告公司員工蔡能 娟出於惡意或過失之誤導行為所致。依原告起訴之痛心陳 詞,及錄音光碟中被告公司員工夾纏反覆之攬客態度,暨 原告與被告公司員工商談相關事宜時尚且要準備錄音器材 以自保等情況來看,自堪認原告若知本件不需刷卡程序亦



能解除前開總價為132,000元之契約,其當不會再為本件 刷卡消費91,200元之行為。而原告係本消費事件的被害人 ,其意思表示之內容有上開錯誤,顯然並非原告之過失所 致。從而,原告起訴意旨既否認該91,200元係屬買賣款項 ,自堪認其已合法撤銷本件刷卡消費之錯誤意思表示。揆 諸前述說明,本件被告抗辯兩造間總價為91,200元之買賣 契約,亦因此而歸於無效。
(五)從而,兩造間總價為91,200元之契約既已無效,原告請求 被告返還消費金額共計91,200元,自有理由。被告雖另辯 稱該91,200元已向裕富公司辦理分期,如果取消,將使被 告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又原告購買之保養品均已開封不能 退貨,難以退款云云。惟本院查:
1、消費者於購買被告公司產品後,就算有開封,仍可於七日 內不附理由全部退貨一節,為被告所自承。是本件兩造於 108年7月21成立總價為132,000之買賣契約,原告確於七 日內表示要解除契約一事,已認定如前。而被告抗辯兩造 於108年8月20日所成立總價為91,200之契約,僅係前述總 價為132,000元契約之一部分,並非原告再有購買新商品 。是本件被告再辯稱原告購買商品已開封致其受有重大損 失難予退款一節,顯然前後矛盾,不足採信。
2、被告辯稱其為原告辦理分期付款,會遭到裕富公司收取高 額費用,致生重大損失云云。惟查,依本院函詢裕富公司 之結果,該公司僅表明略以:假使原告已向被告合法解約 ,則被告應返還及償還裕富公司金額,為依被告與裕富公 司間應收帳款收買契約內容所計算之金額,常因個案情形 、責任歸屬等不同由有不同計算等語(見卷附裕富公司 109年4月29日民事陳報狀),是被告並未證明其於此受有 何種重大損失存在。況且,本件契約最終無效之情形,係 可歸責於被告公司員工蔡能娟提供消費者不實訊息所致, 如因此而致被告公司受有遭裕富公司索取高額費用之損害 ,亦屬不能歸責於原告,要無由原告擔負此一損失之理。(六)末查,本院審酌原告係於逛家樂福賣場時,受被告公司員 工招攬進行「保養體驗」。依我國社會常情,一般民眾除 非有極高之收入,否則於此種保養品初次體驗之當下,要 無輕率成立高逾13萬元保養品買賣契約之可能。被告公司 員工縱然有向原告提到可以辦理分期付款等事宜,並誘使 原告簽署相關文件,然原告既已口頭表明必需再回家考慮 才能決定,被告公司即不應擅自為原告辦理分期付款;在 原告發現自己被辦理分期付款完成而請求被告解決時,被 告公司員工又以不實訊息再度誘使原告刷卡消費,所為更



屬不當。再者,以兩造第一次成立之132,000元之保養品 買賣契約來看,依其產品數量,顯然可以使用很久,然被 告公司在購買當下就將所有保養品拆封並簽原告之姓名於 其上,並在本院審理過程中提出相關產品均已拆封故難以 退費之抗辯。以上行為,均有違誠實信用之交易原則,殊 非可取。
四、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 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2款定有明文,此於兩造 買賣契約因意思表示錯誤無效之情形相類,得類推適用之。 是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刷卡消費金額91,2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108年11月16日)起按年 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 權宣告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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