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5年度,55號
SCDV,105,亡,55,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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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方雅玄 




相 對 人 方德良  

關 係 人 曾文庚 


      方子豪 

      方子傑 

      劉秀珠 

      方國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死亡宣告者,謂失蹤人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 ,事實上無從確知其為生存或死亡者,由法院以裁判宣告, 看做其為死亡也。民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之死亡宣告,均 以失蹤人之生死不明為前提,苟無生死不明之事實,即不得 為死亡宣告,此參民法第8條立法理由及司法院院字第2701 號解釋意旨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之弟方德良(民國00年00月0日生),自95年 11月23日出境後即未再有聯繫,迄今已逾7年,生死不明, 迄今已滿得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依法聲請為宣 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查方德良於95年11月23日出境自香港後即無入境資料一節,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方德良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22頁),惟方德良至於102年6月28日仍在國內聲請普通護 照一節,則經本院依職權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查明確,有 該領事局105年12月27日領一字第1055143053號、106年1請1



2日一字第亡0000000000函及附件在卷可憑,足認方德良並 無失蹤情事,方德良或有其他國籍護照得人出入我國,尚難 因其入出境資料為自95年11月23日出境,且未與聲請人即或 其他親友聯繫,即遽謂方德良已無從知其為生存或死亡。方 德良既已102年6月間在國內聲請新護照,且提示該聲請書上 方德良之近日照片予聲請人(見本院卷第35頁),則稱沒有 意見(見本院57頁),方德良既無生死不明之事實,揆諸首 揭說明,即不得對之為死亡宣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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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