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郭法雲
相 對 人
即失蹤人 岳郁文 失蹤前最後住所:(改制後)桃園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岳郁文(男,民國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改制後)桃園市○○區○○里0 鄰○○○000 ○0 號)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相對人為民國0 年0 月00日出生,現年102 歲 ,雖籍設於(改制後)桃園市○○區○○里0鄰○○○000○ 0 號(改制前為桃園縣○○○○○村0 鄰○○○000○0號) ,然相對人自91年8 月9 日即行方不明,且未在監所,亦查 無入出境資料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經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下稱桃園市 榮民服務處)於103 年5 月8 日報案協尋,迄今失蹤已逾3 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05 年度亡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 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 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附有附有桃園市榮 民服務處105 年8 月2 日桃市榮處字第1050009875號函、10 5 年8 月29日桃市榮處字第1050011320號函及上開函文所檢 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5年6月20日桃警防字第000000000 號 函、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列管單身失聯榮民協尋結果清冊、個 人資料列印、退除役官兵岳郁文歷次A32 暨特較需系統紀錄 、歷次訪視資料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警政治安全球資訊網查 詢失蹤人口資料表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三 親等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及向退輔會函查未有失蹤人安置紀錄之退輔會105 年9月5 日輔統字第1050070753函之偵查卷宗在卷可憑。前經准許對 相對人為公示催告,業經聲請人於105 年11月26日將本院民 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其提出新聞紙乙份在卷 可稽,核閱無訛;復經依職權調取或函詢相對人之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勞保投保資料、健 康保險就醫記錄,入出境紀錄等,查相對人無投保勞保紀錄
,亦無前案及在監在押資料,更無入出境之資料,有本院勞 保網路資料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 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參。另相對人無何健保就醫紀錄、或曾 領取各項社會福利補助、受理失蹤人協尋單位迄今亦未曾尋 獲相對人等情,亦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 年10月 27日健保桃字第1053105378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5 年 10月26日桃社秘字第1050057952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 竹分局105 年10月28日蘆警分防字第1050024014號函在卷可 稽,又聲請人所提出上揭A32 暨較特需系統紀錄上載相對人 「91年8 月9 日(亡故)」、「疑亡於大陸」等情,經函詢 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據稱該等紀錄係向失蹤人居住處所之鄰 里長或鄰居訪查而填記因時間久遠以不能知當時紀錄由何人 提供,有該處105 年11月15日桃市榮處字第1050014171號函 在卷可佐,亦無法確知失蹤人已經死亡;核均與聲請人上開 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之。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 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 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 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 條第1 項;民法第9 條 分別明文規定。查: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為3 年6 月18日生, ,於91年8 月9 日起失蹤時,已經滿80歲以上,自斯時起即 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 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而聲請人為檢察官,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3 年後,聲請對之 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自屬有據。又相對人係於91年 8 月9 日失蹤,計至94年8 月9 日屆滿3 年,自應推定相對 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