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5年度,57號
SCDM,105,原訴,57,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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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原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承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被   告 程柏翔


選任辯護人 楊宗儒律師
被   告 張景翔




      陳韋綸



      吳品紘


      林惠媛



      潘建通




      鄭仰倫


      葉懿萱



      林琪倫



      宋紀魯



      程振嘉


      蕭博元


上十一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被   告 張創榮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被   告 陳建國


      張家瑋


      陳瑜傑


      林承翰




上四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94
0號、第1249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
民國 106年2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麗文
                     書記官 田宜芳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㈠、宋承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㈡、程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㈢、張景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㈣、陳韋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㈤、吳品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㈥、林惠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 收之。
㈦、潘建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㈧、鄭仰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 收之。
㈨、葉懿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 收之。
㈩、林琪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 收之。
、宋紀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 收之。
、程振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 收之。
、蕭博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 收之。
、張創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陳建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 收之。
、張家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陳瑜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 收之。
、林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 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張景翔陳韋綸潘建通張創榮張家瑋之前科紀錄(於 本案均構成累犯):
1、張景翔部分: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時間:民國102年7月1日。 2、陳韋綸部分: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時間:105年7月15日(起訴意旨漏未論 及累犯,應予補充)。
3、潘建通部分: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時間:104年4月29日。 4、張創榮部分: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時間:100年12月2日。 5、張家瑋部分: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時間:103 年12月12日(起訴意旨漏未 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㈡、宋承勳程柏翔合謀詐欺犯罪,由宋承勳提供其於105年3月 5日起所承租位在新竹縣○○市○○街000號之房屋作為據點 ,程柏翔則於 105年7月底至8月中旬陸續招募張景翔、陳韋 綸、吳品紘林惠媛潘建通鄭仰倫葉懿萱林琪倫宋紀魯程振嘉蕭博元張創榮陳建國張家瑋、陳瑜 傑、林承翰等人,渠18人即基於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組網路電話詐騙集團,並在上址房屋 內設立詐騙機房。其等之分工為:宋承勳負責該詐騙機房記 帳管理等總務工作,程柏翔負責購置相關通訊器材設備、架 設網路及採買機房成員三餐等工作,並由程柏翔上網購買大 陸地區各網路商城客戶之電話、消費明細等資料後,以「Sk ype」通訊軟體將該等資料傳送予宋承勳宋承勳續以「wif i 」無線網路分享器裝置4G高速網路,再透過話務系統商「 黃金龍」(Skype帳號:wwfll6688)、「尚鼎國際」(Skyp e帳號:sdcli889901)等公司網路連線,藉由iPad平板電腦 內「VOIP」應用程式連結「GATEWAY」軟體,供機房第1線、 第 2線成員撥打網路電話向大陸地區各網路商城客戶行騙, 每日中午由宋承勳程柏翔將iPad平板電腦配發機房成員作 為撥打詐騙電話使用,其中宋承勳程柏翔張景翔、陳韋 綸、吳品紘林惠媛鄭仰倫葉懿萱林琪倫程振嘉蕭博元張創榮陳建國張家瑋陳瑜傑林承翰等人乃 擔任第 1線成員,假冒大陸地區各網路商城之客服人員,向 接聽電話之大陸地區人民偽稱:其購物誤設定為12期分期付 款云云,俟大陸地區人民誤信為真,即告知須轉接電話予扣 款銀行之客服人員處理,繼由程柏翔潘建通宋紀魯等第 2線成員假冒銀行部門客服人員,謊稱:需持金融卡至ATM自 動櫃員機操作按鍵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倘大陸地區人民因之 受騙而依機房第 2線成員指示將金融帳戶內款項轉匯入該詐 騙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宋承勳程柏翔即再通知配合之大 陸地區車手集團,另派車手將詐得款項提領一空,並透過兩 岸地下通匯管道,將詐得款項一定比例之金額匯回予程柏翔 ,該詐騙集團其餘第1線、第2線成員分別可獲取詐欺所得金 額約8﹪或新臺幣(下同)4萬元至6萬元不等月薪之報酬。 宋承勳等18人旋並於105年8月18日上午某時,由第1線成員 撥打電話向大陸地區人民黃嵐、王仲、王博聞等人著手施詐 ,再轉由第2線成員誘騙其等至ATM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



尚未得手之際,經警於當日12時2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 票至上址房屋執行搜索,適見程柏翔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採買午餐返回地下車庫,乃當場逮捕宋承勳程柏翔張景翔陳韋綸吳品紘林惠媛潘建通、鄭仰 倫、葉懿萱林琪倫宋紀魯程振嘉蕭博元張創榮陳建國張家瑋陳瑜傑林承翰,並扣得附表編號一至編 號一四五所示之物,致未得逞而不遂。
三、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四五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1輛(含鑰匙1支),雖為被告程柏翔所有,且係其遭警 查獲時駕駛採買同案被告等人午餐所用,固堪足為證物,然 查該車輛乃被告程柏翔日常代步工具,並非專供本案詐欺犯 罪之目的而特意使用,仍有正當用途之需要,尚難認係其供 犯罪所用之物,又非違禁物,且公訴人亦與被告等為不沒收 之協商合意,爰不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指明。
四、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書 記 官 田宜芳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 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 一 │小白板 │ 1片│程柏翔│保管字號:本│
├───┼───────────┼──┼───┤院105年度院 │
│ 二 │大白板 │ 1片│程柏翔│保字第799號 │
├───┼───────────┼──┼───┤,扣押物品清│
│ 三 │監視器鏡頭 │ 1臺│程柏翔│單見105年度 │
├───┼───────────┼──┼───┤原訴字第57號│
│ 四 │監視器鏡頭 │ 1臺│程柏翔│卷一第259至2│
├───┼───────────┼──┼───┤80頁,臺灣新│
│ 五 │中華電信4G預付卡(門號│ 1張│程柏翔│竹地方法院檢│
│ │:0000000000) │ │ │察署贓證物款│
├───┼───────────┼──┼───┤收據見105年 │
│ 六 │中華電信4G預付卡(門號│ 1張│程柏翔│度原訴字第57│
│ │:0000000000) │ │ │號卷一第239 │
├───┼───────────┼──┼───┤頁 │
│ 七 │中華電信4G預付卡(門號│ 1張│程柏翔│ │
│ │:0000000000) │ │ │ │
├───┼───────────┼──┼───┤ │
│ 八 │中華電信4G預付卡(門號│ 1張│程柏翔│ │
│ │:0000000000) │ │ │ │
├───┼───────────┼──┼───┤ │
│ 九 │中華電信4G預付卡(門號│ 1張│程柏翔│ │
│ │:0000000000) │ │ │ │
├───┼───────────┼──┼───┤ │
│ 十 │中華電信4G預付卡(門號│ 1張│程柏翔│ │
│ │:0000000000) │ │ │ │
├───┼───────────┼──┼───┤ │
│ 十一 │D-Link廠牌可攜式無線路│ 1臺│程柏翔│ │
│ │由器 │ │ │ │
├───┼───────────┼──┼───┤ │
│ 十二 │TP-Link 廠牌wifi分享器│ 2臺│程柏翔│ │
│ │(黑色) │ │ │ │
├───┼───────────┼──┼───┤ │
│ 十三 │iPhone6S行動電話(銀色│ 1臺│程柏翔│ │
│ │) │ │ │ │




├───┼───────────┼──┼───┤ │
│ 十四 │詐騙用教戰守則 │ 8張│程柏翔│ │
├───┼───────────┼──┼───┤ │
│ 十五 │教戰守則筆記本 │ 1本│程柏翔│ │
├───┼───────────┼──┼───┤ │
│ 十六 │HP廠牌筆記型電腦 │ 1臺│程柏翔│ │
├───┼───────────┼──┼───┤ │
│ 十七 │新臺幣1,000元紙鈔 │49張│程柏翔│ │
├───┼───────────┼──┼───┤ │
│ 十八 │新臺幣100元紙鈔 │ 8張│程柏翔│ │
├───┼───────────┼──┼───┤ │
│ 十九 │新光銀行VISA金融卡(卡│ 1張│程柏翔│ │
│ │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二十 │Skype帳密資料 │ 1張│程柏翔│ │
├───┼───────────┼──┼───┤ │
│ 二一 │黑色筆記本(內含帳務資│ 1本│程柏翔│ │
│ │料) │ │ │ │
├───┼───────────┼──┼───┤ │
│ 二二 │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 │ 1臺│宋承勳│ │
├───┼───────────┼──┼───┤ │
│ 二三 │Apacer廠牌USB隨身碟 │ 1支│宋承勳│ │
├───┼───────────┼──┼───┤ │
│ 二四 │WDELements 廠牌USB隨身│ 1個│宋承勳│ │
│ │碟 │ │ │ │
├───┼───────────┼──┼───┤ │
│ 二五 │SD記憶卡(16G) │ 1個│宋承勳│ │
├───┼───────────┼──┼───┤ │
│ 二六 │iPhone行動電話(香檳色│ 1支│宋承勳│ │
│ │,門號:0000000000,IM│ │ │ │
│ │EI:000000000000000) │ │ │ │
├───┼───────────┼──┼───┤ │
│ 二七 │iPhone行動電話(黑色,│ 1支│宋承勳│ │
│ │IMEI: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二八 │iPhone行動電話(太空灰│ 1支│葉懿萱│ │
│ │,門號:0000000000,IM│ │ │ │
│ │EI :000000000000000)│ │ │ │
├───┼───────────┼──┼───┤ │




│ 二九 │記事簿 │ 1本│宋承勳│ │
├───┼───────────┼──┼───┤ │
│ 三十 │便條紙 │ 4張│宋承勳│ │
├───┼───────────┼──┼───┤ │
│ 三一 │中國信託金融卡(卡號:│ 1張│宋承勳│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 │
│ 三二 │遠傳電信4G卡 │ 1張│宋承勳│ │
├───┼───────────┼──┼───┤ │
│ 三三 │中華電信HiNet寬頻帳號 │ 1張│宋承勳│ │
│ │卡 │ │ │ │
├───┼───────────┼──┼───┤ │
│ 三四 │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 1張│宋承勳│ │
│ │32號行動電話業務收據 │ │ │ │
├───┼───────────┼──┼───┤ │
│ 三五 │紀錄員工便條紙 │ 1張│宋承勳│ │
├───┼───────────┼──┼───┤ │
│ 三六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林承翰│ │
├───┼───────────┼──┼───┤ │
│ 三七 │筆記本 │ 1本│林承翰│ │
├───┼───────────┼──┼───┤ │
│ 三八 │手抄便利貼 │15張│林承翰│ │
├───┼───────────┼──┼───┤ │
│ 三九 │手抄教戰守則 │ 8張│林承翰│ │
├───┼───────────┼──┼───┤ │
│ 四十 │教戰守則 │ 2張│林承翰│ │
├───┼───────────┼──┼───┤ │
│ 四一 │大陸人民個資 │ 3張│林承翰│ │
├───┼───────────┼──┼───┤ │
│ 四二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林惠媛│ │
├───┼───────────┼──┼───┤ │
│ 四三 │筆記本 │ 3本│林惠媛│ │
├───┼───────────┼──┼───┤ │
│ 四四 │手抄教戰守則 │ 7張│林惠媛│ │
├───┼───────────┼──┼───┤ │
│ 四五 │教戰守則 │ 2張│林惠媛│ │
├───┼───────────┼──┼───┤ │
│ 四六 │大陸人民個資 │ 3張│林惠媛│ │
├───┼───────────┼──┼───┤ │




│ 四七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吳品紘│ │
├───┼───────────┼──┼───┤ │
│ 四八 │手抄教戰守則 │ 2張│吳品紘│ │
├───┼───────────┼──┼───┤ │
│ 四九 │筆記本 │ 1本│鄭仰倫│ │
├───┼───────────┼──┼───┤ │
│ 五十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張家瑋│ │
├───┼───────────┼──┼───┤ │
│ 五一 │筆記本 │ 1本│張家瑋│ │
├───┼───────────┼──┼───┤ │
│ 五二 │手抄便利貼 │ 2張│張家瑋│ │
├───┼───────────┼──┼───┤ │
│ 五三 │手抄教戰守則 │ 1張│張家瑋│ │
├───┼───────────┼──┼───┤ │
│ 五四 │筆記本 │ 1本│程振嘉│ │
├───┼───────────┼──┼───┤ │
│ 五五 │手抄便利貼 │ 7張│程振嘉│ │
├───┼───────────┼──┼───┤ │
│ 五六 │筆記本 │ 1本│程柏翔│ │
├───┼───────────┼──┼───┤ │
│ 五七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宋承勳│ │
├───┼───────────┼──┼───┤ │
│ 五八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陳韋綸│ │
├───┼───────────┼──┼───┤ │
│ 五九 │筆記本 │ 1本│陳韋綸│ │
├───┼───────────┼──┼───┤ │
│ 六十 │手抄教戰守則 │ 3張│陳韋綸│ │
├───┼───────────┼──┼───┤ │
│ 六一 │大陸人民個資 │ 3張│陳韋綸│ │
├───┼───────────┼──┼───┤ │
│ 六二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林琪倫│ │
├───┼───────────┼──┼───┤ │
│ 六三 │筆記本 │ 2本│林琪倫│ │
├───┼───────────┼──┼───┤ │
│ 六四 │手抄教戰守則 │ 7張│林琪倫│ │
├───┼───────────┼──┼───┤ │
│ 六五 │教戰守則 │ 6張│林琪倫│ │
├───┼───────────┼──┼───┤ │
│ 六六 │大陸人民個資 │ 4張│林琪倫│ │
├───┼───────────┼──┼───┤ │




│ 六七 │銀行轉帳程序表 │ 4張│林琪倫│ │
├───┼───────────┼──┼───┤ │
│ 六八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陳瑜傑│ │
├───┼───────────┼──┼───┤ │
│ 六九 │筆記本 │ 1本│陳瑜傑│ │
├───┼───────────┼──┼───┤ │
│ 七十 │手抄便利紙 │10張│陳瑜傑│ │
├───┼───────────┼──┼───┤ │
│ 七一 │大陸人民個資 │ 3張│陳瑜傑│ │
├───┼───────────┼──┼───┤ │
│ 七二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蕭博元│ │
├───┼───────────┼──┼───┤ │
│ 七三 │手抄便利紙 │ 8張│蕭博元│ │
├───┼───────────┼──┼───┤ │
│ 七四 │大陸人民個資 │10張│蕭博元│ │
├───┼───────────┼──┼───┤ │
│ 七五 │手抄教戰守則 │ 2張│蕭博元│ │
├───┼───────────┼──┼───┤ │
│ 七六 │教戰守則 │ 5張│蕭博元│ │
├───┼───────────┼──┼───┤ │
│ 七七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張創榮│ │
├───┼───────────┼──┼───┤ │
│ 七八 │計算機 │ 1臺│張創榮│ │
├───┼───────────┼──┼───┤ │
│ 七九 │教戰守則 │ 1張│張創榮│ │
├───┼───────────┼──┼───┤ │
│ 八十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陳建國│ │
├───┼───────────┼──┼───┤ │
│ 八一 │筆記本 │ 1本│陳建國│ │
├───┼───────────┼──┼───┤ │
│ 八二 │手抄教戰守則 │ 5張│陳建國│ │
├───┼───────────┼──┼───┤ │
│ 八三 │教戰守則 │ 5張│陳建國│ │
├───┼───────────┼──┼───┤ │
│ 八四 │大陸人民個資 │ 3張│陳建國│ │
├───┼───────────┼──┼───┤ │
│ 八五 │銀行轉帳程序表 │ 2張│陳建國│ │
├───┼───────────┼──┼───┤ │
│ 八六 │手抄便利貼 │ 4張│陳建國│ │
├───┼───────────┼──┼───┤ │




│ 八七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張景翔│ │
├───┼───────────┼──┼───┤ │
│ 八八 │筆記本 │ 1本│張景翔│ │
├───┼───────────┼──┼───┤ │
│ 八九 │手抄便利紙 │ 8張│張景翔│ │
├───┼───────────┼──┼───┤ │
│ 九十 │教戰守則 │ 6張│張景翔│ │
├───┼───────────┼──┼───┤ │
│ 九一 │大陸人民個資 │ 4張│張景翔│ │
├───┼───────────┼──┼───┤ │
│ 九二 │大陸銀行代碼表 │ 3張│程柏翔│ │
├───┼───────────┼──┼───┤ │
│ 九三 │4G網路分享器 │ 1臺│程柏翔│ │
├───┼───────────┼──┼───┤ │
│ 九四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程柏翔│ │
├───┼───────────┼──┼───┤ │
│ 九五 │小蟻攝像機 │ 1臺│程柏翔│ │
├───┼───────────┼──┼───┤ │
│ 九六 │監視器鏡頭 │ 2個│程柏翔│ │
├───┼───────────┼──┼───┤ │
│ 九七 │網路分享器 │ 3臺│程柏翔│ │
├───┼───────────┼──┼───┤ │
│ 九八 │手抄便利紙 │ 6張│程柏翔│ │
├───┼───────────┼──┼───┤ │
│ 九九 │大陸人民個資 │25張│程柏翔│ │
├───┼───────────┼──┼───┤ │
│一00│教戰守則 │ 2張│程柏翔│ │
├───┼───────────┼──┼───┤ │
│一0一│銀行轉帳程序表 │ 2張│程柏翔│ │
├───┼───────────┼──┼───┤ │
│一0二│iPad平板電腦 │ 1臺│程柏翔│ │
├───┼───────────┼──┼───┤ │
│一0三│iPad平板電腦 │ 1臺│程柏翔│ │
├───┼───────────┼──┼───┤ │
│一0四│iPad平板電腦 │ 1臺│程柏翔│ │
├───┼───────────┼──┼───┤ │
│一0五│lenovo廠牌筆記型電腦 │ 1臺│程柏翔│ │
├───┼───────────┼──┼───┤ │
│一0六│Canon廠牌印表機 │ 1臺│程柏翔│ │
├───┼───────────┼──┼───┤ │




│一0七│TOSHIBA 廠牌硬碟(白色│ 1臺│程柏翔│ │
│ │) │ │ │ │
├───┼───────────┼──┼───┤ │
│一0八│iPad平板電腦 │ 1臺│程柏翔│ │
├───┼───────────┼──┼───┤ │
│一0九│D-Link廠牌分享器(黑色│ 3臺│程柏翔│ │
│ │) │ │ │ │
├───┼───────────┼──┼───┤ │
│一一0│SONY廠牌行動電話(白色│ 1支│程柏翔│ │
│ │) │ │ │ │
├───┼───────────┼──┼───┤ │
│一一一│KCA廠牌監視鏡頭 │ 1臺│程柏翔│ │
├───┼───────────┼──┼───┤ │
│一一二│電子計算機 │ 6臺│程柏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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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三│撥打過大陸被害人個資 │ 1件│程柏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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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四│D-Link廠牌分享器 │ 2臺│程柏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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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五│Hitron廠牌網路分享器 │ 1臺│程柏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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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