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許楊淑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五日所為八十八年度亡字第二十六號宣告楊鳳(民國○年○月○日生、最後住所:新竹州桃園郡桃園街埔子五四一番地)於民國四十年三月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楊鳳之養女,與楊鳳共同居住 於南投,直至50年聲請人出嫁始未同住,楊鳳嗣後另收養一 子楊友明,平日仍居住於南投,楊鳳實係於74年2 月18日死 亡,法院宣告其於民國40 年死亡有誤,依家事事件法第160 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 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 事件法第160 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養母楊鳳, 生於民國3 年5 月3 日、歿於74年2 月18日、生父余番、生 母余李娥、養父楊木、51年收養楊友明等情,有聲請人戶籍 謄本、楊鳳日據時期戶籍資料、於28年遷入南投水裡鄉頂崁 村9 鄰20戶圳頭巷64號之戶籍資料、楊鳳於74年2 月18日因 心肺症死亡之死亡診斷書、74年4 月2 日舉辦楊鳳告別式之 訃文為證,經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87年家催字第218 號案卷 所附經宣告死亡人「楊氏鳳」之年籍資料相符(本院88年亡 字第26號案卷滅失,但該件聲請人楊石來,曾於87年因楊鳳 失蹤聲請公示催告,即87年家催字第218 號,故以該卷資料 為憑),再細稽上開公示催告卷內所附楊氏鳳最後日據時期 戶籍資料記載:原設籍臺中州新高郡集集庄社子十九番地賴 環戶內,昭和十四年(即民國28年)十月三十日集集庄社子 二番戶陳來井轉寄留等語,與本件聲請人所提出楊鳳國民政 府戶籍資料記載:原臺中州新高郡集集庄社子十九番地賴環 戶內,民國二十八年十月三十日遷入為遷徙人口(該戶戶長 為陳來井)等情完全相符,益徵聲請人之養母「楊鳳」確係 本院88年亡字第26號經宣告死亡之人「楊鳳」無訛,聲請人 主張楊鳳於74年2 月18日死亡,堪信為真實。則本院於88年 7 月5 日以88年亡字第26號宣告楊鳳於40年3 月3 日死亡, 即屬有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