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3年度,30號
TYDV,103,亡,30,2015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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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茗富 
相 對 人 張明遠  失蹤前最後住所同上
即 失蹤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明遠(男,民國四十六年六月十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號)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 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 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59 條第1 項、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張明遠之弟,相對人為民國 00年0 月00日生,96年8 月14日外出之後未返家,經列為失 蹤人口,自此行方不明,失蹤迄今,聲請人前遵本院於本院 裁定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 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所提桃園縣(現已改 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失蹤人口案件 登記表、新聞各一紙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 境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紀錄 表、全民健康保險就醫紀錄、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請領社會 福利補助紀錄等,均查無相對人出面辦理或存在之紀錄。前 開新聞記載相對人於96年8 月14日至新屋地區社子溪出海口 捕魚時,因上游水量暴增遭水沖走而失蹤,又本院向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查有無尋獲相對人之紀錄,該局亦表示 無相關尋獲紀錄,有該局103 年10月30日龍警分防字第 1039023480號函可參,綜此,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自有身份及繼承上之利害關係, 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宣告死 亡,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張明遠於96年8 月14日



捕魚時失蹤,有聲請人提出之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新聞各 一紙為證。準此,自其失蹤開始計至103 年8 月14日滿7 年 ,依民法第9 條第2 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 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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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