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4年度,28號
TYDV,104,亡,28,201510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黃哲金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黃哲東  失蹤前最後住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黃哲東(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 年,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 年 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 法第8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黃哲東為民國00年0 月00日 出生,相對人於36年間前往大陸擔任國民兵,自此再也沒有 消息,又自39年10月4 日遷出軍隊後,迄今已逾64年,現已 逾80歲,音訊杳然,為此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有其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 統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前 案記錄表、在監在押查詢表、稅務網路資料查詢表、勞工保 險投保資料、健保就醫記錄及戶籍資料資料等在卷可稽(本 院卷第至頁參照),經核尚無不符;再經桃園市○○區○○ ○○○○○○○○○○設○於○○○○里0 鄰○○○00號黃 標善戶內,其個人記事登載民國39年10月4 日因遷出七十軍 部隊依規由戶長辦理遷出,惟後續即查無其相關戶籍資料等 語,有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4 年6 月9 日桃市桃戶字 第1040006563號函在卷可憑。綜合上開事證,自堪信為真實 ,本件聲請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