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63號
TYDV,104,司促,5363,201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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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宋宏駿 
債 務 人 宋明龍 
債 務 人 葉秀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伍
  佰壹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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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