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3年度,12號
TYDV,103,亡,12,2015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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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張妙如 
相 對 人
即 失蹤 人 李裁法  失蹤前籍設桃園縣○○鄉○○○路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李裁法(男,民國前2 年10月2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 蹤滿7 年或八十歲以上之人失蹤滿三年或遭遇特別災難而於 該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 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59 條第1 項 、民法第8 條、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李裁法,已年逾80歲以 上,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失蹤,迄今失蹤已逾3 年,爰依法 聲請准予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失蹤人戶籍謄本、 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特殊註記資料查詢列印本、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資料等為證,並有 該署103 年4 月11日桃檢秋暑103 民參5 字第031083號函所 附相對人失蹤日期相關文件在卷供參;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 前案紀錄表、勞保投保資料、健保投保資料等,均查無相對 人之前案資料、在監資料、勞保投保紀錄、健保投保紀錄或 健保就醫紀錄,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四、本件相對人於99年11月19日起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 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 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檢察官,揆諸首 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3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 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99年11月19日失蹤, 計至102 年11月19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 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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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