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3年度,24號
TYDV,103,亡,24,201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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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呂彩樺 
相 對 人
即失蹤人  許麗珠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林王璋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許麗珠(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鎮市○○路000 巷00弄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一般人失蹤滿七年或八十歲以上之人失蹤滿三年或遭遇特 別災難而於該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之母;相對人 自民國96年6 月14日起即離家而失去連絡,尋找多年失蹤迄 今,生死不明已滿7 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 語,並提出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登記表、證明書各 1 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書件為證, 並據證人崔樹森於本院訊問時證述明確;依卷附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103 年7 月22日保費資字第10310281040 號函及所附 之相對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相對人自97 年9 月15日退保後,即無參加勞工保險投保紀錄;依衛生福 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 年7 月22日健保桃字第1033045304 號函及所附相對人之健保就診紀錄資料、103 年8 月12日健 保桃字第1033045782號函及所附之停保資料,相對人自97年 9 月16日因失蹤未滿6 個月而予停保;復查,相對人自96年 1 月1 日後,即無辦理戶籍登記之申請資料,有桃園縣平鎮 市戶政事務所103 年7 月24日桃平戶字第1030005572號函在 卷為憑;相對人前經聲請人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 安派出所報案失蹤協尋,迄未尋獲,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 鎮分別103 年8 月1 日平警分刑字第1030019165號函在卷可



稽。綜上,應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失蹤已逾7 年乙節為真實 ,且核與首開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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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