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3年度,11號
TYDV,103,亡,11,201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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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王銘 




相 對 人
即失蹤人  林王璋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林王璋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王璋(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00鄰○○○路00巷0 弄0 號4 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一般人失蹤滿七年或八十歲以上之人失蹤滿三年或遭遇特 別災難而於該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之子;相對人 自民國90年9 月1 日起即離家而失去連絡,尋找多年失蹤迄 今,生死不明已13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並提出失蹤人之身分證影本、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98 年9 月22日桃龜戶字第0980006166號函影本各1 份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書件為證, 並據聲請人之弟即相對人之子林王信於本院訊問時證述明確 ;依卷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4 月16日保費資字第1031 0137460 號函及所附之相對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所示,相對人自88年2 月3 日退保後,即無參加勞工保險 投保紀錄;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 年4 月21日健 保承字第1033042713號函及所附相對人之健保就診紀錄資料 ,相對人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紀錄;復查,相對人自90年 1 月1 日後,即無辦理戶籍登記之申請資料,有桃園縣龜山



鄉戶政事務所103 年4 月22日桃龜戶字第1030003094號函在 卷為憑;相對人前經聲請人之母親劉秀鳳向桃園縣政府警察 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報案失蹤協尋,迄未尋獲,有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龜山103 年4 月21日山警分防字第1030010019號 函在卷可稽。綜上,應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失蹤已逾7 年乙 節為真實,且核與首開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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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