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亡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鄒榮宗
相 對 人
即失蹤人 鄒武二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鄒武二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鄒武二(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5 樓,籍設桃園縣○○鄉○○村00鄰○○○村0 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一般人失蹤滿七年或八十歲以上之人失蹤滿三年或遭遇特 別災難而於該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之子;相對人 因出入監獄失去連絡,尋找多年失蹤迄今,生死不明逾20餘 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失蹤人戶 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書件為證, 並據聲請人之妹即相對人之女鄒雅淳於本院訊問時證述明確 ;依卷附勞工保險局103 年1 月14日保承資字第1031001465 0 號函及所附之相對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 ,相對人自73年7 月6 日退保後,即無參加勞工保險投保紀 錄;依衛生福利部中尺健康保險署103 年1 月15日健保承字 第1030050806號函及所附相對人之健保就診紀錄資料,相對 人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紀錄;復查,相對人於68年2 月12 日遷出桃園縣○○鄉○○○村0 號之戶籍址後,即未辦理戶 籍登記,有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103 年1 月14日桃龜戶 字第1030000405號函在卷為憑;又相對人前於82年12月12日 下午6 時許,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83年
1 月6 日以82年度易字第917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5 年確定,緩刑期滿後未經撤銷,免執行本刑,亦 有相對人之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正本、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3 年1 月24日北檢治弗字83執他1524字第0619 4 號函附卷為憑。觀諸相對人之前案紀錄表所示,相對人上 開所犯之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83年3 月 16日結案,應認相對人失蹤之日為翌日即83年3 月17日。綜 上,應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失蹤已逾7 年乙節為真實,且核 與首開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