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2年度,45號
TYDV,102,亡,45,201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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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彭清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101 年度亡字第20號宣告彭清榮(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於民國90年1 月1 日離家未歸, 經其胞兄彭清水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經本院以101 年度亡 字第20號宣告聲請人於97年1 月1 日死亡。惟聲請人即受死 亡宣告人彭清榮迄今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 160 條等規定,請求本院撤銷上述死亡宣告之裁定等語。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 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 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60 條分別訂有明文。查 聲請人即受死亡宣告人彭清榮主張伊90年離家,胞兄彭清水 以伊已失蹤,嗣經公示催告申報期間屆滿後,於101 年6 月 19日對伊聲請為死亡宣告,惟其事實上仍尚生存等情,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家催字第31號、101 年度亡字第 20號卷宗無訛,且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復經本院於調查 期日當庭查核聲請人之人別資料,關係人即聲請人胞兄彭清 水當日亦到庭表示確認在場之聲請人即彭清榮本人無誤(見 本院102 年7 月24日訊問筆錄),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 人之主張,為有理由,其請求撤銷死亡宣告,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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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