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盧中州
相 對 人
即失蹤人 盧長法 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縣○○鎮○○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聲 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 第15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相對人自 民國43年2 月24日遷出戶籍地後即失蹤未明,迄今已逾10年 ,爰依法裁定聲請准予死亡前之公示催告等語。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戶籍登記簿所載,相對人於40 年5 月12日自本籍地河南省許昌縣遷入宜蘭市負郭里12鄰12 4 戶,嗣隨戶長(即母親趙蘭英)遷出,並於40年9 月22日 隨母親遷入北投鎮長安里6 鄰35戶大同街142 號,再於41年 10月1 日隨母遷入北投鎮中心里14鄰30戶115 號,末於42年 4 月28日遷入北投鎮福興里15鄰28戶113 號,於43年2 月24 日遷出(其母趙蘭英於43年11月15日遷出上址);又相對人 上開戶籍資料記載,相對人於「43年2 月24日遷出宜蘭市負 郭里12鄰」等語,惟經以內政部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查詢及 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所傳真回覆,查無相對人於43年2 月 24日遷入宜蘭市負郭里12鄰之設籍紀錄,有聲請人提出臺北 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102 年1 月7 日北市投戶資字第102300 19600 號函按卷可查。從而,依上開相對人之歷次戶籍資料 遷移紀錄,應認相對人失蹤前之最後住所設於斯時之臺北縣 ○○鎮○○里00鄰00○000 號(即現行之臺北市北投區), 核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是本件應由該院管轄,聲 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前述說 明,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