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楊詹麗珠
相 對 人
相失蹤人 楊書樵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楊書樵(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0 鄰○○路000 號12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一般人失蹤滿七年或八十歲以上之人失蹤滿三年或遭遇特 別災難而於該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為聲請人之子,相對人 因積欠鉅額債務,而於民國91年5 月20日出境國外,離開原 居住之桃園縣○○市○○里0 鄰○○路000 號12樓,業已失 蹤將近10年仍無音訊,生死不明,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之公 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影本2 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證人即相對人之弟楊書琪 於本院調查時證述明確;依卷附勞工保險局101 年12月12日 保承資字第10110508660 號函及所附之相對人之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相對人自91年2 月4 日退保後,即 未再投保;再依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 年12月13 日健保桃字第1013049238號函及所附相對人之健保就診紀錄 資料,相對人目前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且自91年5 月4 日 最後一次就診後,迄今即無就診紀錄;末查,相對人自91年 5 月20日出境國外後,即無入境紀錄,亦有相對人之入出境 資訊連結作業按卷可查。綜上,應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失蹤 已逾7 年乙節為真實,且核與首開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