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王振吉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王振塗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鎮市○○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振塗(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鎮市○○路000 巷00號,目前籍設:屏東縣○○鄉○○路00號)於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 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 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 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 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59 條第1 項、民法第8 條 第1 項、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之兄,相對人 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於66年5 月27日自住處外出失蹤, 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3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00 年度家催字 第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 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 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家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事 件卷宗查核無誤,復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相對人之在監在押資 料、前案紀錄、財產及所得資料、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全民 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均查無相對人相關資料,有本院查詢表 5 紙、勞工保險局101 年11月30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 號覆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 年11月30日健保 桃字第1013048594號覆函在卷可按。此外,復經證人即聲請 人、相對人之妹王梅女於本院101 年12月18日調查時到庭證 述在卷。經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四、本件相對人於66年5 月27日起失蹤迄今,且音訊杳然,生死 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 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
人之弟,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 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 本件相對人係於66年5 月27日失蹤,計至73年5 月27日屆滿 7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 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