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1年度,27號
TYDV,101,亡,27,2012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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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許滄仁


相 對 人 許滄洲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鎮○○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滄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鎮○○里00鄰○○00○ 0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許滄洲遺產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 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許滄洲係民國46年09 月20日月出生,相對人於86年02月06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 已逾七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一00年度家催字第四四號公 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獲失蹤人 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依法聲 請准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釋明在卷,本院 亦依職權調閱本院一00年度家催字第四四號民事卷宗無訛 。復查察相對人健保資料、出入境及前案紀錄,均無相關資 料,而82年11月18日相對人退保後,亦無勞保資料,此有行 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勞保局函、相對人出入境及前 案紀錄查詢列表在卷可按,是可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而本件相對人係於86年02月06日失蹤,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即失蹤人失蹤滿七年之年限,始得為死亡宣告。故 自相對人之失蹤日起,計至93年02月06日屆滿七年,依法自 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兆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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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