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1年度,26號
TYDV,101,亡,26,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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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莊張月鳳

相 對 人
即失蹤人  張萬枝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萬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萬枝(男;民國0 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暨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路00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張萬枝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張萬枝於民國75年1 月1 日起失 蹤,經查尋亦無其下落,迄今已逾25載,前聲請鈞院准以10 0 年度家催第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 間已屆滿,然均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 陳報其所知。為此,依法聲請准宣告失蹤人死亡,並提出登 載公示催告內容之新聞紙1 張為證。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刊登本院民事公示 催告裁定之新聞紙1 份在卷為證,並有勞工保險局101 年8 月21日保承資字第10110340020 號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 康保險局101 年8 月20日健保桃字第1013042807號函、桃園 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1 年8 月20日桃警分戶字第101104 9202號函、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101 年8 月20日桃市戶 字第1010008305號函各1 紙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100 年度家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 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之;民法第8 條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張萬枝於民國75年1 月1 日失蹤後,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 案。今申報期已屆滿,因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 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對之為有扶養、 繼承之利害關係,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七年後 ,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四、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張萬枝自75年1 月1 日失蹤,是自 失蹤開始計至82年1 月1 日為滿7 年,依民法第9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 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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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