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彭清水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彭清榮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00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彭清榮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彭清榮(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桃園縣○○市○○里00鄰○○000○00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彭清榮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宣告死亡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 條所定丁類家事非訟事 件,自應依家事事件法中規定之家事非訟程序處理並終結之 ,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彭清水之弟弟即失蹤人彭清榮 (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於民國90年1 月1 日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聲請人 前曾聲請貴院100 年度家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 0 年11月2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 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無失蹤人 的信息,為此聲請為宣告彭清榮死亡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刊登本院100 年度 家催字第31號民事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為證,且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98年度家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並有兩造之兄弟彭清泉到庭陳述以:90年開始我就沒有看過 我弟弟,經過登報也沒有回來,去哪裡也不知道。他突然就 消失不見了等語明確(詳參本院101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筆 錄),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次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 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本件聲請人之弟弟即相對人彭清榮於90年1 月1 日 後,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 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則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 死亡宣告。又自該相對人失蹤日即90年1 月1 日開始計至97
年1 月1 日為屆滿7 年,依民法第9 條第2 項前段規定,應 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