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謝清寶
相 對 人
即 失 蹤人 謝良民 生前最後住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謝良民(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路0 段000 巷0 弄000 號2 樓)於中華民國85年9月5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謝良民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失蹤人謝良民於民國78年9 月 5 日,因精神失常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失蹤已逾多年,音 訊杳然,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8年度家催第409 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於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已屆滿,然均未據失蹤人陳 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依法聲請 准宣告失蹤人死亡,並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內容之新聞紙一張 等為證。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且 有其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內容之新聞紙為證,並經聲請人之配 偶張瓊方到庭證稱:我們都有去內湖、基隆、七堵找,也有 回南部找,都找不到相對人,親友那裡也找不到,有留電話 給親友,請親友若有相對人消息告知我們,但都無相對人消 息。本案聲請之前、聲請之後都有去找,但都找不到相對人 。我婆婆身體不好,之前有去找,但最近身體不好就沒有了 ,都是我及聲請人去找等語相符,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 度家催字第409 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 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 謝良民於民國78年9 月5 日,因精神失常失蹤,迄今生死不 明,失蹤已逾多年,音訊杳然,前經本院以98年度家催第40 9 號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因未據失蹤人陳報其 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依 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
告。
四、經查相對人謝良民自民國78年9 月5 日起行蹤不明,是自失 蹤開始計至民國85年9 月5日為滿7 年,依民法第9 條第2項 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 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