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0年度,7號
TYDV,100,亡,7,201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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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金福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黃金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0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黃金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鎮○○里0鄰○○00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黃金豊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 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即失蹤人黃金豊於民國(下 同)85年間某日失蹤迄今已滿七年,經聲請人聲請鈞院以99 年度家催字第89號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並經於99年 05月14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期間已滿,迄無人 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 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刊登本院民 事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為證,並經證人即失蹤人之堂 兄黃金鏡到庭證述明確,復以本院調取99年度家催字第 147 號公示催告民事卷宗核閱無訛。又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前 案紀錄、入出境及勞、健保投保資料,除查無失蹤人入出境 、健保投保紀錄外,亦查無失蹤人於85年後之前案、勞保投 保等資料,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100 年02月21日移署資處雲字第1000025571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 年02月22日健保桃字第 0000000000號函、勞工保險局100 年02月18日保承資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失蹤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按,故可堪 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第查,本件失蹤人自85年間失蹤,因祇知失蹤人之失蹤年, 而不知確實失蹤之月、日,則應如何界定失蹤日,法並無明 文,惟解釋上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有關推定出生 月日之規定,否則即無法確定其死亡之時;而民法第124 條 第2 項規定:「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為其七月一 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其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



月十五日出生」。查:本件失蹤人僅知於85年間失蹤,並不 知確實失蹤之月、日,則依前揭說明,推定渠為該年07月01 日失蹤。是本件失蹤人自85年07月01日失蹤,計至92年07月 01日屆滿七年,依法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兆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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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