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
家
法定代理人 鄧海強
代 理 人 袁光誠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姚福勝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姚福勝死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姚福勝(男;民國前1 年1 月1 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暨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00鄰○○路0000號)於中華民國84年7 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姚福勝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姚福勝於民國81年7 月15日 出境赴大陸後音訊杳然,經查相對人在大陸地區並無親友, 再以各種方法探尋其行蹤,均石沉大海,迄今生死不明,前 聲請鈞院准以99年度家催第8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期間已屆滿,然均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 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依法聲請准宣告失蹤人死 亡,並提出本院99年度家催第81號公示催告裁定一份、登載 該公示催告內容之新聞紙一張等為證。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家催第 81號公示催告裁定一份、刊登該公示催告內容之新聞紙一張 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9年度家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無訛。此外,本院依職權(網路)查詢相對人之戶 籍、前案、入出境、民國96至98年之所得資料以及函勞健保 、戶政等機關查詢結果,相對人戶籍仍設原址(經戶政機關 註記「遷出國外」)、無任何前科(即不可能因案受羈押) 、民國81年7 月15日出境後俱無再入境紀錄、民國96至98年 無任何所得資料、無參加勞保與健保之紀錄、民國81年7 月 15日迄今未曾辦理任何戶政申請案亦未換發新身分證及領取 消費券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前案紀錄表、入出
境查詢結果瀏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桃園 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函、勞工保險局函、中央健康保險局函 等在卷可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8 Ⅰ)。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 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8 Ⅱ)。」,民法第8 條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姚福勝係民國前1 年 1 月1 日出生,於民國81年7 月15日失蹤,於失蹤時為年滿 80歲之人,其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 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因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為照顧在台單身榮民而設之政府安置機構,對相對人 依法負有照顧義務並為相關經費之請領、核銷,為利害關係 人。是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三年後,聲請對之 為死亡宣告。
四、經查相對人姚福勝自民國81年7 月15日失蹤,是自失蹤開始 計至民國84年7 月15日為滿三年,依民法第九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