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22號
TNDV,100,司促,622,20110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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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務 人 林全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借款新臺幣伍拾萬柒仟柒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叁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玖佰叁拾
  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代償款新臺幣叁拾伍萬零玖佰零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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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