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蘇益成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蘇榮富 失蹤前最後住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蘇榮富死亡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榮富(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路000 巷00弄00○00號)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蘇榮富遺產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蘇榮富之胞 兄,相對人於民國60年1 月28日赴桃園縣大園鄉沙崙村之海 邊捕捉鰻魚苗,然出門後即未再回來,迄今行方不明,雖經 報警查尋以及發動親友四出訪尋,均無其下落,迄今已逾39 載,聲請人前曾聲請並經本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473 號公示 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 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故聲請為宣告 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 證人即失蹤人及聲請人之胞姊宋蘇春滿、胞弟蘇滎淞於本院 98年度家催字第473 號公示催告事件訊問時到庭證述明確。 此外,經本院依職權(網路)查詢失蹤人之前案資料、入出 境記錄、財產所得、警察機關查尋結果、有無出海紀錄,以 及函詢失蹤人有無投保勞健保、有無出面辦理過任何與戶籍 管理有關之申請、98年間有無請領消費券等結果,失蹤人並 無前科紀錄或因案受羈押、無入出境紀錄、未曾投保過勞健 保、無任何所得資料、警察機關亦無尋獲失蹤人紀錄、無任 何出海紀錄、最近七年來未曾辦理與戶籍管理有關之申請、 亦未出面領取消費券等,有入出境查詢瀏覽、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勞工保險局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 險局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函、桃園縣平鎮市戶政 事務所函以及交通部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局函等在 卷可按,是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 人於60年1 月28日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
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 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則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 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四、復查,相對人自60年1 月28日失蹤,是自失蹤開始計至67年 1 月28日為滿七年,依民法第9 條第2 項前段規定,應推定 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五、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4 條第1 項。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