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99年度,24號
TYDV,99,亡,24,201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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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劉華欣 
相 對 人
即 失 蹤人 王安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王安吉(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縣○○市○○街000 號)於民國98年4 月9 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年逾80 歲以上,經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於91年4 月9 日註記為 查詢人口,逕行遷址至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經聲請人 聲請鈞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322 號裁定准對相對人為公示催 告,並經於98年9 月18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 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為此聲請為宣告相對人死亡之判決等語,並提出新聞紙為 證。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並據調閱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322 號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此外,本院依職權查無相對人刑案 前科、在監在押、出入境、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等資料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9年6 月18日移署資處寰字第000000 0000號函、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6 月22日健保桃字第000000 0000號函及勞工保險局99年6 月18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在卷可按,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 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本件失蹤人係於91年4 月9 日失蹤,計至民國98年4 月9 日 屆滿7 年,自應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 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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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