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97年度,5號
TYDV,97,亡,5,200805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成永 

相 對 人
即失蹤人 黃土生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平鎮市鎮興里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黃土生死亡事件,於民國97年04月0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土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91年03月05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由黃土生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即相對人黃土生(民國00 年00月00日生)於民國84年03月05日離家後即失蹤,迄今已 逾7 年未歸,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230 號 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並於96年07月12日登報在 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相對人死亡之判決等 語。
二、經查,相對人即失蹤人黃土生於84年03月05日失蹤,迄今已 逾7 年,生死不明,前經聲請人聲請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等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230 號公示催告 案件全卷查核無訛,並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1 份在該案卷內 可憑,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均查無相對人前科、在監在押 及入出境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各1 份,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7年03月13日 函附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1 份等在卷可按,堪信聲請人之主 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為相對 人之子,有戶籍謄本可按,其與相對人具有身分上之利害關 係,自得為本件聲請。又相對人係自84年03月05日失蹤,是 自失蹤開始計至91年03月05日屆滿7 年,並依民法第9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並准予 依法宣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3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儷瓊

1/1頁


參考資料